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后如何復核?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可以復核。復核應以書面形式提出。根據《 道路交通事故 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 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 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交通事故如何復核法律
關于交通事故申請復核的法律后果規定為:若是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的維持原認定結果或者撤銷原認定結果或者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六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調查及認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在責令原辦案單位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后,可以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的復核結論:(一)事實不清的;(二)主要證據不足的;(三)適用法律錯誤的;(四)責任劃分不公正的;(五)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
事故認定復議流程
縣(市、區)交警部門應當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在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
上一級交警部門對受理的復核申請,應當使用《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通知事故其他當事人,并對申請人提出的復核內容進行審查,重點對事故的事實、證據、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當事人的責任確定等方面進行審核。審核后,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定復核申請書》后30日內對下列內容做出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1、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經審核,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成立、適用法律準確、當事人責任認定正確的,對原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結論給予支持;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結論。
交通事故處理步驟如下:
1、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并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起訴。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并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2018)》
第九十七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申請復核。
委托代理人申請復核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期限。
第九十八條
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十九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一百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復核后,應當作出復核結論。復核結論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復核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申請復核的主要事項、理由和依據;
(三)復核意見。
復核結論應當加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復核專用章,送達各方當事人和原辦案單位。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如何復核呢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督察機構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督察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提出申請,督察機構應當在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對復核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核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提出申訴,上級督察機構應當在一個月內予以答復。申請、申訴期間督察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經過上級督察機構復核認為原督察決定確屬不當或錯誤的,作出督察決定的機構應當立即變更或撤銷,并在適當范圍內消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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