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搭便車、坐順風車是非常普遍的行為,尤其是親友之間,搭便車尤為常見。但是,開車是有車禍風險的,要是搭便車發生交通事故,乘客受傷亡的,車主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搭便車受傷車主要擔責 一般來說,搭便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傷亡的,乘客與車主實則發生了兩種法律關系,一種是客運合同關系,另一種是侵權責任關系,而本文側重于客運合同關系的角度進行闡述的。 事實上,搭便車的,自乘客經車主準許上車后,雙方實質就已經形成客運合同關系。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也就是說,搭便車的,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乘客受傷的,車主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賠償乘客的損失,除非乘客傷亡是由于其身體健康造成的或其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例如乘客搭便車時,車主駕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亡的,車主要承擔賠償責任,賠償乘客的損失,但是如果是乘客搶奪方向盤等嚴重干擾駕駛的行為,導致事故發生或導致其受傷的,車主不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乘客在要車主賠償的時候,必須掌握一定的證據資料,結合實際情況,提出合適賠償要求,避免雙方談不攏,導致最終必須通過法律途徑處理糾紛。 此外,搭便車出事故,車主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說究竟要承擔多大的法律責任,仍需要結合實際案情來定的,案件不同的,最終結果就是不同的。要是對此有疑問的,建議找個合同糾紛方面的律師詳細咨詢。
車輛駕駛人(指非營運性機動車)出于好意,無償地邀請或者允許他人搭便車的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員傷亡的,應當視為“好意同乘”。如果機動車使用人不是有意或者具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損害且屬于該一方車輛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并不能完全免除駕駛人的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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