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強險保險責任有哪些
機動車交強險保險責任如下:
1、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按照約定對每次事故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2、賠償限額。
被保險人有責任時:
(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被保險人無責任時:
(1)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
(2)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
(3)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3、責任免除。
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
(2)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
(3)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4)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購買商業險的話建議購買商業三責險、車損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和不計免賠險。三責險是對交強險的補充,車損險的話保障本車,車上人員險保本車上的人,不及免賠能在你負全部責任時全部賠償。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8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8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交強險責任免除包括哪些
交強險免責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簡稱《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另有規定外,也不退還保險費。”
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簡稱《交強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保協條款[2006]1號)
第九條:“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后,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
(二)駕駛人醉酒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四)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對于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4、2007年4月10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交強險有關問題的復函》(保監廳函[2007]77號)
“根據《條例》和《條款》,被保險機動車在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人醉酒、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5、2007年11月29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未取得駕駛資格”認定問題的復函》(保監廳函[2007]327號)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的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交強險免責條款范圍內的經濟損失,都是得不到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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