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一直不出責任認定書怎么辦
交警部門未作出交通責任認定的,若超過了法定的期限,當事人可以向交警部門詢問、投訴或者向上一級交管部門投訴、舉報;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可以向交警對訊問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時間。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屬于違法不履行職責的行政不作為。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在我國法律當中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如果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事實也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事故證明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遲遲不出的原因分析:
1、事故重大復雜,需要反復做檢驗、鑒定、詢問、調查等;
2、事故認定辦案交警已經作出,但秘而不宣,其目的是責任認定一旦宣布,將不利于機動車一方對受害人墊賠,推遲事故認定的宣布有利于穩定受害人家屬情緒,緩解社會矛盾;
3、有些交警怕一宣布案子就飛了,因為按新交法調解必須事故雙方當事人自愿申請,交警調解不是事故賠償的必經程序,某些辦案人員依舊法習慣先主持賠償調解后認定責任;
4、有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警力不足,壓案現象嚴重,忙不過來;
5、有些案件辦案交警爭議較大,向上級事故處理部門或法制部門請示備案需要一個過程。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事故認定遲遲不出但送達到當事人時認定日期確是在法定的時限內,這說明交警有時要么遲延宣布,要么倒簽日期。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該載明哪些內容:
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三)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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