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交通事故處理時間一般應為10日。
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包括勘查現場、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應雙方當事人的請求對賠償爭議進行調解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3條、第94條和第95條對交通事故的處理期限作出了具體規定。 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時限:《條例》第93條規定,交警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因此,交通事故處理時間一般應為10日。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后應及時送達當事人。 申請調解的期限: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交警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調解的起始時間和期限: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的書面調解申請后,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交警部門調解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
調解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多久出來?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在交警部門對現場調查之日10日內出來,交警部門會將責任認定書交給當事人。在送達責任認定書的同時,交警部門會告知當事人復核及訴訟的期限。當事人對結果不服,在拿到認定書后3日內有權向上級部門申請復核。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多久出來?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般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出來;如果駕駛人逃逸的,為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出來;如果需要檢驗、鑒定的,為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后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二、交通事故責任怎么劃分? 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的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3、受害人和機動車一方對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由雙方分擔損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三、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怎么處理?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1、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綜上所述,交警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會盡快到現場處理,從調查之日計算,應當在10日內出具責任認定書,并且在制作完畢后3日內送達給當事人。在事故責任認定書中,會寫清事故成因及事故過程,事故雙方責任比例等。在交通事故賠償中,認定書是重要的憑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哪些要求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以下要求: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由具有一定資格的交通警察作出。
二、公布交通事故認定書應遵循特定的程序。
三、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作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六十三條 發生死亡事故以及復雜、疑難的傷人事故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的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第六十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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