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轉非可以改成非營運嗎
法律分析:營運車是可以轉為非營運的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后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于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貨車營運改非營運怎么辦理
營運貨車可以變更為非營運貨車。需要攜帶身份證、行駛證、登記證書到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即可。
1、《機動車變更登記備案申請表》;
2、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
4、屬于更換車身或車架、更換發動機的,還應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及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及相應的拓印膜;
5、屬于變更車身顏色、改變機動車使用性質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查驗表;
6、屬于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提交出廠合格證明或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原件,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和相應的拓印膜(其中不屬于免檢車的還應當提交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7、如代理人代辦的,還須出示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證明、憑證。
營轉非車輛過戶流程
1、開據交易:繳納二手車交易稅。私戶1%收取,公戶4%收取;
2、車輛外檢:將車開到檢車處,車輛進行外檢、拓號、拆牌和照相,領取車輛照片,貼于檢查記錄表上,進入過戶大廳辦理歸檔手續;
3、車牌選號:取號機取號之后,拿著相關材料排隊繳納過戶費用;
4、轉移遷出:需要的材料包括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表/轉入申請表,檢查記錄表,原機動車產權登記證,原行駛證,原車主身份證,原車牌號,車輛照片,交易市場過戶發票。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七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交驗機動車,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屬于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五)屬于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按照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憑證。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八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運營車輛可以改成非運營嗎
一、運營車輛可以改成非運營嗎
1、營運車輛可以轉為非營運車輛,運營車輛改成非運營,需要去到當地的車管所進行車輛的變更登記申請,填寫完申請表格后,還要進行驗證,以及調校相關的證明憑證,比如說機動車的所屬人的身份證以及機動車的登記證書和行駛證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二、非法營運構成要件有哪些
1、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2、以營利為目的;
3、服務對象為必須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
4、利用客運,貨運車輛;
5、服務內容為道路運輸服務。
營運車輛可以轉非營運嗎
法律主觀:
營轉非貨車規定如下:營轉非,顧名思義,就是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營運車輛轉為地方牌照后的使用年限仍為8年,自出廠之日起8年強制報廢,不再年審,沒有延緩報廢期。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出租車和微型貨車行駛8年的,必須強制報廢,不得延期。“轉非”后仍按營運車輛對待,如果在開了6年后“轉非”,那么“轉非”后的車輛也只能再開兩年就得報廢。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新規定》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法律客觀: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一)改變車身顏色的;(二)更換發動機的;(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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