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除了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外,應當賠償受害人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殘疾輔助器具費以補償傷者的實際損失為目的,對使用年限具有顯著可能超過二十年的傷者,其殘疾輔助器具費應當按照傷者的實際使用器具的單價計算至平均壽命七十周歲。
1.交通傷殘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傷殘賠償金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自行傷殘之日起滿20年。但是,對于60歲以上的人,年齡每增加一年將減少1歲;75歲以上的按5歲計算。
1.殘疾賠償性質的確定
傷殘賠償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以《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為依據,確定了殘疾賠償的性質是指因殘疾導致收入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所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否定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殘疾賠償的定義[2001]7號。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再次確認了傷殘賠償的性質,明確規定傷殘賠償屬于財產損害賠償,不屬于精神損害賠償。
2.確定喪失工作能力程度的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因工負傷,治療后致殘,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對其勞動能力進行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治療殘疾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可分為十個殘疾等級,最重等級為一級,最輕等級為十級。自理障礙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
3.傷殘等級鑒定標準
我國對傷殘等級的鑒定標準可以說是“多階”。不同的主管部門對不同的殘疾人制定了不同的鑒定標準。道路事故案件中受傷人員傷殘程度的評定一般應適用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國家標準》。
4.傷殘賠償金的具體計算公式
(1)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殘疾等級(一級為100%,二級為10%,依此類推)×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2)殘疾賠償金(60歲以上的人)=殘疾等級(一級100%,二級10%等。)X上一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20年將增加年齡);
(3)殘疾賠償金(75歲以上人群)=殘疾等級(一級100%,二級10%等。)X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5年。
當然,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實際收入未因殘疾而減少,或者殘疾程度較低但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就業”的情況下,殘疾賠償金可以相應調整。
二.被撫養人生活費補償標準
過去,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補償標準是生活補貼或基本生活費的標準。前者每月幾十元,后者實際上是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每月只有兩三百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標準,這也體現了賠償與損害的一致性。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減1歲;75歲以上的算5歲。這也不同于“未成年人計算到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每增加一年減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的規定。
具體計算公式:
1.受撫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殘疾等級(一級100%,二級10%,其他100%等。)X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18周歲);
2.受撫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無其他收入來源)=殘疾等級(一級100%,二級10%,其他100%等。)x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20年;
3.受撫養人生活費(60歲以上)=傷殘等級(一級100%,二級10%,死亡100%等。)X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20歲-增齡);
4.被撫養人生活費(75歲以上)二級傷殘(一級100%,二級10%,其他100%等。)X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X5年。
三.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
1.死亡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放棄了法釋[2001]7號《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中“喪失贍養”的立場,而是以“喪失繼承權”來解釋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的死亡賠償制度。根據這一新的定位,死亡賠償的內容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對財產損害的賠償,而不是對精神損害的賠償。
2.死亡賠償金的具體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純收入標準計算,按20年計算。但是,對于60歲以上的人,年齡增加1歲,減少1歲;75歲以上的按5歲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純收入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上一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純收入X(20周歲-增齡);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純收入X5年。
3.死亡賠償金的特殊情況
對于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確定相同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四.殘疾人輔助器具補償標準
殘疾輔助器具是由受傷和殘疾受害者購買和準備的自助器具,以補償其受到創傷的身體和器官功能,幫助他們照顧自己或從事生產勞動。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按照通用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有特殊傷害需要,可參照輔助器具準備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期限參照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普遍適用性”是確定合理費用時的指導原則。該原則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準備的輔助設備要排除豪華和奢侈,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質。
2.它是“適用的”,適用性有兩個測試標準:
(1)能真正起到功能補償的作用;
(2)滿足“穩定”和“安全”的要求。
如何確定編制機構?我國民政部門的假肢和矯形康復機構是從事輔助器具研究和生產的專門機構,可以從事殘疾人輔助器具的鑒定和配制工作。實踐中,法院一般應根據民政部門假肢、矯形康復機構的意見確定殘疾輔助器具的補償費用。超過輔助器具費固定支付期限,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賠償義務人繼續支付相關費用5-10年。
醫療費用補償標準
醫療費用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后,必須支付的用于醫療檢查、治療和康復訓練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和住院費用收據,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應當在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按照實際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實際發生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美容費用和其他用于器官恢復訓練的后續治療費用后另行起訴。但根據診斷書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并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醫療費用等具體損失采取差額賠償原則,即實際支付多少。后續治療費用以標準化補償標準為準。后續治療費是指“對體征固定,治療后仍有功能障礙或損傷尚未恢復的損傷進行二次治療所需的費用”。定型賠償不考慮特定被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而是基于損害賠償的社會適當性和社會正義性的損害賠償固定標準原則。
不及物動詞損失時間的補償標準
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受傷至完全治愈期間(即誤工)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或勞動而損失或減少的工作和勞動收入的補償費。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損失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繼續喪失工作的,喪失工作時間可以計算至固定傷殘前一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誤工費。受害人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計算;被害人不能用證據證明其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上一年度上訴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類似行業從業人員的平均工資計算。《人身損害賠償說明》按實際差額賠償實際費用和損失時間。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損失時間的最大損失不能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的三倍,無固定收入的按國有行業平均收入計算。《解釋》沒有對損失的時間設定最大限度。關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誤工費”有兩點需要明確:
1、固定收入必須有合法證明;
2.受害人實際上必須減少固定收入。如果受害者遭受損害,其雇主不扣壓或扣留其所有收入,其損失的時間費不應得到補償或少付。
七、護理費的補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支付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員數量和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規定計算誤工時間;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者聘用護理人員的,按照當地從事同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護理期應計算到受害者恢復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無法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護理期限不得超過20年。殘疾受害者的護理水平應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和為殘疾人準備輔助器具的情況來確定。
被害人實際護理期限超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續支付護理費用的,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責令賠償義務人繼續支付護理費用5-10年。被害人實際護理期限短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賠償義務人已經一次性支付全部護理費用的,是否應當返還額外的護理費用?我們認為,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依據法律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作出的,被害人依據法院的判決一次性獲得了護理費用。對于額外的護理費,受害人的繼承人沒有義務返還,賠償義務人不得要求返還。
八.交通費補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交通費。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或者轉院治療的實際支出計算。交通費一般按照侵權行為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的差旅費標準支付。普通公共汽車是主要的交通工具。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或出租車,但受害人應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用應基于官方賬單;相關憑據應與就醫地點、時間、次數、次數一致。如果沒有,則應從賠償金額中扣除相應的金額。
九、醫院伙食補助費的補償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被害人住院期間或者死亡被害人生前住院期間需要補助伙食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確定。被害人確需到其他地方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應當賠償被害人本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補助對象是“住院”的“受害者”。如果受害者沒有住院,就沒有這種賠償。
十、營養補償標準
營養費是指人體受損后發生代謝變化,不能通過日常飲食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物質的需求,必須從其他食物中獲取營養而支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應當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根據受害人的殘疾程度確定。XI。喪葬費補償標準
喪葬費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總額為六個月。如果受害者因人身傷害死亡,無論受害者的職業、身份、工作、性別、年齡等有何不同。,與他生前是否居住在城鎮或鄉村,在談到喪葬費用的支付標準時,沒有區別,而應當適用同一標準來確定。
交通事故的具體賠償仍需根據案件本身和受害人的受傷程度進行賠償。具體的代價需要受害者和加害者相互協商才能得到結果。包括一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一系列周邊費用。而如果導致被害人死亡,則需要支付一定的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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