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事故后逃逸,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一是檢查行為人是否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不僅要看行為人的供述,還要從事故當時的時間、地點、路況、行為人的知識和經驗等方面客觀判斷自己是否知道,從而確定是否構成逃逸。二是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包括逃避刑事法律追究、逃避民事法律追究和行政法律追究。三是考察行為人是否客觀地實施了逃離現場的行為。只有在交通事故發生后,行為人才能在事故處理機關首次處理前的一段時間內,在本規定中建立逃逸。
法律客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目前機動車三者險的條款基本上是全國統一的,在條款中明確約定: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保險人在第三者責任保險中不予理賠。保險公司免賠的法律基礎是基于合同約定。
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及最高法《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司法解釋可知,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嚴重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等前提下,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指導意見》第16條對交通肇事逃逸定性規則進行了詳細規定,
該條規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接受調查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其他情形本律師在此就不一一贅述了。
法律依據:
《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指導意見》第十六條
交通肇事逃逸定性規則
(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接受調查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
4、發生事故后,當事人未報案(或雖有人報案),在現場勘查民警到場前未報經接報警部門同意,無故或借故離開事故現場,且不留下及時有效的聯系方式,不及時接受調查,有酒后駕車、無證駕駛、隱匿行蹤等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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