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達成賠償協議后可否反悔
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雙方當事人損失不大,雙方可以簽署《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自行達成賠償。如果雙方簽署了賠償協議書,一方反悔,那么協議書可以作廢么?下面華律網小編結合民法典有關內容給大家做一個簡單回答。
車禍達成賠償協議后可否反悔
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應當允許當事人有條件地反悔。
這些條件可從以下幾個角度考量:
1、協議簽訂時是否考慮到將來可能出現的傷殘等因素。
除非受害人當時傷情顯著輕微,否則遭受交通事故并造成身體損害后果,但可能構成傷殘,應當為交通事故賠償協議考慮的內容。
如果考慮到了,之后發生問題將不可訴;反之可訴。
2、協議約定的賠償款是否考慮到以后可能出現的新傷情。
交通事故發生后,有些侵害人為了避免以后和受害人再發生賠償糾紛,往往會在簽訂賠償協議時放寬賠償標準,或者另行給付一次性后續賠償款。我們認為,這種情況下簽訂的調解協議,應認為受害人已對今后發生的因素有了充分考慮,當事人一旦達成合意,即認為愿意接受這種“利益與風險共存”的情況,之后不得反悔;反之,可以再次起訴賠償遺漏的項目。
3、協議簽訂者是否確實存在經驗和技能嚴重缺乏。
這可以從當事人的認知程度、職業技能,以及是否被誤導、利用等方面判斷。
4、看協議是否造成實際損失和預期損失的巨大差異。
如果損失差距不大,或者當事人訂約時對自己的行為及后果就應有清楚的認識,則不能請求撤銷或變更協議;反之,則可請求撤銷或變更協議。
簽訂賠償協議后的法律關系轉變
當事人雙方就侵權損害賠償自行達成一致協議,應視為雙方以協議排除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之適用,雙方因協商而達成協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因此,當事人雙方一旦就賠償問題依法達成協議,雙方之債權債務關系即不再受侵權行為法的調整,而是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由民法典予以調整。對于不履行義務的,義務人如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賠償協議已履行完畢,那么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
對于賠償不足的,實踐中,尤以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要求重新獲賠之案件為多。“重大誤解”是從意思表示角度說的,即在協議簽訂時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對事態的判斷出現失誤,在抱有重大誤解的心態下簽訂協議,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
而“顯失公平”主要是從損害后果角度講的。也就是說,被侵害的當事人的實際損失遠遠超過預期損失,并且這種利益差超過了法律允許的限度時,其可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法院撤銷該賠償協議。
原則上,交通事故當事人雙方一旦簽署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就意味著賠償關系生效,責任方就要按照約定給與賠償。
私了完了還能要求賠償嗎
交通事故私了完不能要求賠償,除非說當時私了簽訂的協議無效。因為交通事故發生之后,在交警部門工作人員組織調解之下,雙方當事人基于真實意思的表示,簽訂相關的協議,達成一致的賠償有效的。
一、交通事故私了完還能要求賠償嗎? 交通事故私了完不能要求賠償,除非說當時私了簽訂的協議無效。一般來說,只要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經過平等協商自愿達成賠償協議,并且該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的,該賠償協議應該就是有效的。按照《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實施)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議應為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爭議最多的是賠償協議是否部分無效或可撤銷。按照法律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協議的、在訂立協議時顯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實踐中,尤以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要求重新獲賠之案件為多。“重大誤解”是從意思表示角度說的,即在協議簽訂時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對事態的判斷出現失誤,在抱有重大誤解的心態下簽訂協議,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而“顯失公平”主要是從損害后果角度講的。二、達成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后,受害人能否反悔? 如果被侵害的當事人的實際損失遠遠超過預期損失,并且這種利益差超過了法律允許的限度時,其可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法院撤銷該賠償協議。判斷是否屬顯失公平應考慮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不僅要看簽訂合同時受害方是否因缺乏經驗、技能等,對行為的內容缺乏正當認識能力,還要看協議是否造成實際損失和預期損失的巨大差異。如果損失差距不大,或者當事人訂約時對自己的行為及后果就應有清楚的認識,則不能請求撤銷或變更協議;反之,則可請求撤銷或變更協議。 對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的處理,可從以下幾個角度考量: 一看協議簽訂時是否將可能出現殘疾的因素考慮在內。遭受交通事故并造成身體損害后果,可能構成傷殘,應當為交通事故賠償協議考慮的內容,除非受害人當時傷情顯著輕微,比如:傷勢無需治療,或治療中醫生也告知輕微受損,醫療費花費極少等。如果當事人在公安機關主持調解時,已將受害方的可能出現殘疾的因素考慮在內并就今后問題也一并解決的,受害方的訴訟請求就不應得到保護;反之,受害方的訴訟請求就應得到保護。 二看協議約定的賠償款中是否已從某個角度考慮了將來可能出現新傷情的因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有些侵害人為了避免以后和受害人再發生賠償糾紛,往往會在簽訂賠償協議時放寬賠償標準,或者另行給付一次性后續賠償款,以求“今后無涉”。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的調解協議,也應當認為受害人已對今后發生任何事情有充分考慮,并愿意接受今后可能發現新傷情得不到另外賠償的風險。該種協議簽訂時雖然存在“風險和利益”并存的情況,但當事人一旦達成合意,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反悔;反之,賠償協議所遺漏的項目仍應賠償。 三看協議簽訂者是否確實存在經驗和技能嚴重缺乏。如要構成顯失公平,簽訂人必須在主客觀方面都有缺憾,也即不能僅僅從協議獲賠款和實際應賠款之差異來確定,還要考量簽訂人是否確實存在經驗和技能上的缺陷。這可以從當事人的認知程度、職業技能,以及是否被誤導、利用等方面判斷。 交通事故發生之后,可以雙方當事人私了,只要不涉及到刑事責任的承擔即可,調解的時候,應當是由雙方當事人關于賠償問題達成一致,然后簽訂協議。之后就不能夠再要求對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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