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交通事故逃逸者需要承擔行政、民事責任,但一般不構成刑法上的犯罪。
一、交通事故逃逸的,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且保險公司免責。1、交通事故逃逸者需要承擔更重的民事賠償責任。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2、根據《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而對于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三十三條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
二、對尚未構成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者,將處以行政拘留、罰款處罰。
輕微交通事故逃逸者一般不會構成刑法上的交通肇事罪,但是逃逸者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機動車駕駛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如果逃逸者造成一人重傷或更為嚴重的后果,構成刑法上的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成立交通肇事罪要求造成實害結果,包括一人死亡、三人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或者肇事后逃逸造成一人重傷等。逃逸屬于其他嚴重情節,因此如果有逃逸行為又造成他人重傷,就應當承擔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如果發生剮蹭等輕微交通事故,駕駛員又無法當場處理,可以留下一張寫有聯系方式的紙條,表明愿意承擔賠償責任。當對方車主看到字條后會主動進行聯系,雙方達成和解并向各自保險公司報修,這樣,就不會構成逃逸,也不必承擔上述因逃逸導致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了。
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一、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人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否則亦不能認定有“逃逸”行為。換言之,“逃逸”是具有主觀評價色彩的。
2、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的目的。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
綜合上面所說的,發生輕微的交通事故如果是選擇了逃逸的話,那么就會為此承擔法律的責任,但只要不構成犯罪那么就可以及時的找受害方進行協商,這樣才不會構成犯罪,所以,發生了事故就一定要積極的報警處理,不然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界定范圍是什么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于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構成該情節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作為定罪情節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
其次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交通肇事行為,如果對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產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再次,對于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后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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