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扣留了車上的貨物怎么處理
交警扣留了車上的貨物的處理方法,具體如下:
1、一般情況下,為了查清事故原因、收集證據而扣押車輛的,查清事故原因后應當放行;
2、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依法通知車主領取被扣留的車輛;
3、如果受害方提出訴前或訴訟財產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話,車輛可能被扣留至訴訟結束。
交警扣車的情況,具體如下:
1、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2、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3、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4、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5、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九十六條
對收繳和追繳的財物,經原決定機關負責人批準,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屬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
(二)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三)違禁品、沒有價值的物品,或者價值輕微,無法變賣、拍賣的物品,統一登記造冊后銷毀;
(四)對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危險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組織銷毀或者交有關廠家回收。
交警執法扣了車上貨物怎么處理?
交警扣留了車輛的,車上貨物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機動車駕駛人、貨物管理人或貨物所有權人自行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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