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后果是什么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后果
1、終生禁駕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責任加重,將民事案件變為刑事案件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在一些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機可能只承擔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甚至是無責任,但如果因為逃逸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根據上述規定,將會推定肇事司機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刑事責任升級,三年以下變三年以上甚至更高
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刑期上升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即最高可達十五年)。
4、保險公司拒賠,逃逸司機承擔巨額賠償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賠償時保險公司有先予支付的義務。但如果肇事車輛逃逸,按《保險合同》約定,肇事者逃逸是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承保范圍內對被害人進行賠償是沒有異議的,但超出部分保險公司是否賠償存在爭議。所以,逃逸司機將面臨高額賠償!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交通事故負全責的后果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負全責的后果有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交通事故全責后果是將會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的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 1、醫療費。在實務中包括實際支出的費用和后期治療費。在訴訟中,實際發生的費用以一審辯論終結為截止時間,此前發生的數額為責任人賠償的數額。此后發生的費用可以協商解決,大多是另案處理,等實際發生后,再行賠付。 2、誤工費。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2)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3)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4、護理費。要準確確定受害者的護理費應當明確護理的期限、護理人數、每天的護理費。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者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護理分為特別護理、一級護理、二級護理、三級護理。護理人數原則上為一人,如果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出具意見需要多人護理的,可能要求支付多人的護理費。 護理費=每天的護理費*護理天數*護理人數 5、交通費。是指因交通事故受傷的人員到醫院治療、住院治療、轉院治療以及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及親朋處理交通事故相關事實而發生的交通費用。確定交通費應考慮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6、農村居民的殘疾賠償金。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賠償系數*賠償年限 7、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年限*賠償系數 8、傷殘人員的殘疾用具費。應注意: (1)輔助器具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2)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3)超過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確需繼續配制輔助器具,應當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4)殘疾輔助器具費支付方式可以靈活選擇,但要保證權利人及時得到救濟。 9、被扶養人生活費。應考慮賠償基數、賠償期限、賠償份額以及賠償總額限制。 10、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應考慮賠償基數;賠償指數,即年數;支付方式為一次性支付;以及死亡者年齡的因素 11、城鎮居民的死亡賠償金。與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相區別在于賠償基數的不同。 12、喪葬費。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
二、發生交通事故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當發生了交通事故以后,車主必須要在第一時間內亮起車輛的危險警告燈,并在車后面設置危險警告標識牌。這樣做的好處就是防止有后面的車進行追尾的碰撞,從而保障車內的人員以及車輛自身的安全。除了設立了警示標識以后,還要對事故的現場進行拍照取證,這是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論的事故證據,在移動車輛之前進行拍照的方法主要是為了避免車主不認問題出現。再填寫相應的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這樣就可以到定損機構進行車輛定損,從而完成相應的維修與檢測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具有法律效力,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責任,為以后事故損害賠償處理打下基礎,提供依據,同時也為依照交通法規和其它規定對肇事者作出正確恰當的處分;對教育廣大交通參與者從中吸取有益的教訓,為研究交通事故發生的規律,制訂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分情形: (1)全部責任和無責任。完全由當事人中一方違章造成的事故,由違章者負全部責任,而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的另一方無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主要因一方違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違章行為造成的事故,主要違章者要負主要責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負次要責任; (3)同等責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情節相當,各方負同等責任。三、交通違章罰款不交有什么后果? 1、現場單超過15天沒有繳款,從第15天后起每天產生罰款金額3%的滯納金,直至交款為止;(備注:滯納金最高不超過罰款金額) 2、違章超過3單以上未處理的,交警核查到,會被扣證,情節嚴重的還會被扣車; 3、現場單未處理的,駕駛員的駕駛證要換證、補證或轉證都不能辦理; 4、章未處理的,發生事故、車損等,都將得不到車輛保險公司的理賠; 5、違章未辦理的,不能通過車輛年審、季度審和綜合審。 6、對駕駛證沒有影響,具體情況可咨詢當地車管所。 以上就是由為您去整理的交通事故負全責的后果是什么的相關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交通事故每天都會發生,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有些是人們的不安全駕駛,還有些是車輛發生故障,不管是什么原因,我們都要認清各自所要承擔的責任,這方面的知識不難理解。
交通事故損害后果
法律主觀:
一、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 的后果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的后果主要有三類,即造成傷害但未達到殘疾;傷害致殘;傷害致死。下面具體說明:1、造成傷害但未達到殘疾的賠償項目:交通事故的受害人 遭受人身損害 ,通常主要涉及醫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1款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 伙食補助費 、必要的營養費, 賠償義務人 應當予以賠償。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了上述各項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2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受害人可以請求的賠償項目有,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3、受害人死亡的,死亡的受害人的近親屬以及其生前依法承擔撫養義務的被撫養人可以請求的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喪葬費、 被撫養人生活費 、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二、交通事故有哪些傷殘等級人體損傷是指外界因素作用于機體,致使器官、組織的形態、結構和功能破壞。外界因素一般可分為物理性、化學性和生物性因素三類。物理性因素主要包括各種機械性暴力、高溫、低溫、電流、放射線等;化學性因素主要包括各種酸、堿等有機、無機化合物等;生物性因素主要包括動物、某些有毒的植物、細菌等微生物等。致傷的外界因素種類、作用方式和強度不同,損傷的表現也多種多樣,各不相同。致使人體損傷多為機械性暴力引起。1、殘廢殘廢是指永久性勞動能力喪失。殘廢常是嚴重傷、病、先天性畸形或大手術后的不良后果,具有永久性和不可逆性。殘廢狀態下,生理和心理功能受到嚴重障礙,不但嚴重影響個人生活,而且社會生活和工作會受到嚴重障礙。因為殘廢是一種永久性和不可逆性的身體狀態,因而,在人體損傷后只有經過相應的治療,并且醫療終結后機體功能障礙仍然固定不變才能評定為殘廢。如果被鑒定人不接受指定的治療,就不應評定為殘廢。2、二傷殘的劃分依據①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②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動;③不能工作;④社會交往極度困難。3、三級傷殘的劃分依據①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②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③明顯職業受限;④社會交往困難。4、四級傷殘的劃分依據①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②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③職業種類受限;④社會交往嚴重受限。5、五級傷殘的劃分依據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②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③需要明顯減輕工作;④社會交往貧乏。6、六級傷殘的劃分依據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的需要幫助;②各種活動降低;③不能勝任原工作;④社會交往狹窄。7、七級傷殘的劃分依據①日?;顒幽芰Σ糠质芟?;②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③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筛鶕鞑课坏膫麣埱闆r,來確定傷殘級別。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的傷殘等級者,應以傷殘程度重的等級作為最終評定結果,但須分別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評定道路 交通事故受傷 人員傷殘程度時,應排除其原有傷、病等情況進行評定。在交通事故中,如觸犯刑法者,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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