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的自己責任原理,應由侵權人即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人自己賠償受害人的損失,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車輛在駕駛人的控制下,侵權人就是事故肇事者(一般為車輛駕駛人),車輛所有人若不是交通事故車輛的駕駛人,一般不應視為侵權人,那人民法院只能判決交通事故肇事者直接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車主需負責責任情形
一是車主作為機動車輛的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機動車輛時,只要盡了嚴格的審查義務,出租(借)給了具有駕駛證且具有一定駕駛機能的人,其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就不應作為賠償主體承擔責任。租(借)車人實際控制、運行車輛過程中,由于自身的過錯而發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租(借)車人是實際的侵權人,理應單獨作為民事主體承擔民事責任。
二是當機動車輛存在安全運行瑕疵時,如:機動車主因疏忽大意在出租、出借車輛時未向租(借)車人履行告知義務,而作為租(借)車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機動車所有人了解機動車存在的與安全行駛有關的瑕疵時,雙方均存在過錯行為,作為出租、出借機動車輛的所有人應與承租人、借用人作為共同賠償主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是機動車輛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機動車輛時故意不告知或保證機動車無瑕疵,而發生交通事故,應由機動車所有人作為單獨賠償主體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
構成交通事故應具備要素
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于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發生事態是由于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于交通事故;
必須有損害后果的發生。損害后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后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當事人心理狀態處于故意,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法律分析:借車后發生交通事故,主對事故發生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有過錯的情形:(1)明知無駕證而借車。(2)明知飲酒、醉酒或吸食毒品而借車(3)明知車輛未投保而借車。(4)明知車輛未年檢不適駕而借車。(5)明知是報廢車而借車。車輛為高度危險物,車主在出借時應當充分盡到謹慎義務,不可隨便出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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