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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規則

首頁 > 交通法規2020-07-09 04:12:47

交警處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一般按規定需要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擴展資料:

當發生了交通事故以后,車主必須要在第一時間內亮起車輛的危險警告燈,并在車后面設置危險警告標識牌。這樣做的好處就是防止有后面的車進行追尾的碰撞,從而保障車內的人員以及車輛自身的安全。除了設立了警示標識以后,還要對事故的現場進行拍照取證,這是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論的事故證據,在移動車輛之前進行拍照的方法主要是為了避免車主不認問題出現。再填寫相應的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這樣就可以到定損機構進行車輛定損,從而完成相應的維修與檢測工作。

馬上停車

在汽車運行安全的情況下馬上停車,關掉引擎(以免汽車起火)并打開緊急燈讓其閃亮;立即記下對方車的牌號(車上應隨時備有筆和紙,甚至照相機),以防對方在出交通事故后開車跑掉。

發出警示

保護好現場;向其他車輛發出警告,亮起危險警告燈;在路上擺放三角形警告牌;如有需要,再用其他方式示警。

情況估計

迅速估計現場情況,事故涉及多少人?受傷人員數量及狀況?涉及多少輛車?漏出的燃油是否會著火?現場是否有人受過急救訓練?

護理傷者

切勿移動受傷者,除非傷者面臨危險(如著火、有毒物體滲漏),因為您的移動可能會造成更大的傷害。如果傷者仍在呼吸,且流血不多,則旁人不可做任何事情,除非確實懂得怎樣護理傷者;不可給傷者喂任何食物或飲料。

防止危險

關掉所有肇事車輛的發動機;禁止吸煙;當心其他易燃物品;盡可能防止燃油泄露;當心危險物品,慎防危險性液體、塵埃及氣體積聚。

馬上求救

需要求救時,派人去求救或使用身邊的移動電話,在高速公路上可使用定點的路邊的求救電話。求救時詳細說明發生意外的地點及人員傷亡情況。

記錄現場

如事故發生時有目擊者,要立即記下目擊證人的姓名、地址及電話(如證人在另一輛車中,要立即記下車牌號碼);記下交通方向、交通燈的信號、行車線、交通標志及碰撞位置;最好能用紙畫出交通事故發生的草圖;如備有照相機,最好將事故現場及車碰撞的部位拍下來。

互換資料

包括車款、出廠年份、車牌號碼及有效日期;車輛注冊地;司機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及電話號碼;駕駛執照號碼;車主姓名及住址(有時車主與駕車人不是同一人);保險公司及保單號碼。還要記下事故發生的時間、日期及地點;時速限制及對方車的時速估計;發生事故的車輛數量;對方車輛的乘客數量(分成人、小孩)。

及時報案

輕微交通事故可進行快速處理或自行前往交通事故報案中心報案。如遇有傷亡或較大損失,應立即報警,詳細說明事故發生地點及傷亡人數。在警察查完現場后一定要求警察給你事故報告,及該警員的姓名、編號、所屬分局及電話號碼。

人員轉移

發生交通事故后,車上人員應當立即下車,不要在路上逗留,迅速轉移至路外或者安全地帶,防止二次事故發生。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國政府法制網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時首要關心的就是責任問題。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究竟需要多長時間呢?今天就跟大家分享下這個問題。首先需要明確一個問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分為兩種程序,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如果是簡易程序,那么交通事故責任一般是當場下達或者是10個工作日內下達。如果是普通程序,則需要做一系列的檢驗檢測,如血液檢測、車速檢測等,并在最后一份檢測報告出來后3日內作出最終的事故責任劃分。所以,一般所需要的時間比較長,在北京一般在40天左右。需要強調的是,這里的“5日”、“10日”指的都是工作日,即周末和法定節假日是不計算在內的。所以,發生交通事故報警后,需要跟公安機關了解,本案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弄清楚之后,就可以知道,交通事故責任大概在什么時間認定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交警下達責任認定書有規定的期限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二條“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五十條“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所以如果不需要對肇事車輛進行檢驗鑒定的話,一般交警部門在10日內就應該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交通事故證明了,這個是以交警受理的時間來計算的,并不僅限于在現場報警。如果交警處理時間過長,您可以直接找他們分管事故的大隊領導或者找支隊事故科反映情況。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依據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系的行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為”為前提的。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確定該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二)因果關系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于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才起作用。
  當事人存在有違法行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違法的嚴重程度與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為并不違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違法行為很嚴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為與該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也沒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某些違法行為也不一定是導致事故的原因。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系。交通事故認定是技術認定,在確定行為與事故因果關系時,只需要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事實上屬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實上原因的檢驗方法,可以借鑒侵權行為法中的因果關系理論,采取必要條件規則。按照必要條件規則,凡構成后果發生之必要條件的情況,均為事實上的原因。其檢驗方法有:
  第一、“如果沒有”檢驗法,即:如果沒有行為人的行為,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會發生,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沒有行為或事件的出現,就不會有損害事實的發生。行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必要條件,凡屬于損害事實發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為或事件均系事實因果關系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將行為人的行為從交通事故事實中剔除出去,事故仍會按原來的因果序列和方式發生,則行為人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和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反之,則構成事實上原因。
  第三、代換法,即:如果把行為人的行為換成一個無過錯的行為,或者把他的不作為換成一個適當的作為以后,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然會發生,則行為人原來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發生的原因;反之則構成事實上的原因。必要條件規則最顯著的缺點是“即使行為不發生,結果無論如何都會發生,那么行為就不是結果的事實原因。”
這源于由果追因的思維邏輯。
  第四、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在某些情況下,運用通常的規則無法證實事實因果關系,法律規定了特殊的認定規則,這里包括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該規則要求責任人舉證證明應當由其承擔責任的行為或事件不是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如果不能舉證的,則認定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的規定也是采用了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認為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除了能夠證明損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則就認為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系,侵權人或相關事件及行為的責任人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對于復雜的交通事故:(1)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等等。

交通事故處理時限和標準?

我于2月17日在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當天為雨雪霧天,當時我的車速為80-90左右!在一彎道處突然看到前方有兩起交通事故!交警正在處理,警車橫向停在了高速公路右側!當時我剎車制動已經來不及!警方人員當時正在擺設反光錐!大概擺設到了100米距離遠,還沒擺設完!我的車橫向漂移撞上警車,警車車頭前有一交警也拜警車碰撞頂倒了!后我立即送受傷交警去醫院!拍片顯示沒骨折,軟組織挫傷,不建議住院,該交警就回家休養了,隨后我打電話聯系當時處理另一名交警中隊長,問如何處理該事故,他說等他同事啥事沒有后在說怎么處理該起交通事故!我說了,車我修,人該看病看病!我負全部責任!可后來我聯系受傷交警,打電話10于次,他不接電話,后來關機!甚至到2月18日下午3點還一直關機,處理事故中隊長也沒說什么時候處理該起事故!我的車被拖車拖到交警停車場還在扣留!我想問,我這起事故該如果處理,他要多久才會給我處理?

交通事故處理期限標準

1、扣押車輛的時間期限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20日+10日(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5日(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40日。

(2)、對于不需要檢驗、鑒定的車輛,10日。

2、對扣留車輛的處理時間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力、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30日內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拍賣,非法拼裝的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報廢,涉及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擴展資料:

1、檢驗、鑒定的時限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2、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3、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4、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時間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并可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對于復雜的交通事故:

(1)、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書面申請)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證明,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5、復核的時間期限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做出是否受理決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復核以一次為限。

6、事后報警的時間期限

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7、尸體處理時間期限

(1)、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尸體檢驗完成后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經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尸體。

(2)、對經核查無法確認尸體身份的,應當在地(市)級以上報紙上刊登認尸啟示,登報后10日仍無人認領的經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尸體。

參考資料:人民網——公安部就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征求意見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在交通事故處理中,公安交管部門可暫扣道路交通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駕駛證,交警要向當事人開具暫扣物憑證。

  被交管部門暫扣的交通事故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駕駛證扣留期限為20天。需要暫扣延期的,要經上一級交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延長20天。

  事故大小不同責任認定時限不同

  按照有關規定,公安交管部門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時限為:輕微事故在5日內認定,一般交通事故在15日內認定,重特大交通事故在20日內認定。

  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照常規時限做責任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批準后,按上述規定可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重新認定最長不超30天

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如果對交管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責任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在接到當事人的重新認定申請書后,要在30日內做出維持原認定、變更或撤銷的決定。

  治療終結15天內可申請傷殘評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的,可在治療終結后15天內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傷殘評定。

  公安交管部門應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門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當事人提交的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天內做出評定傷殘的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評定書后15天內,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接至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要在30日內做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處理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已經2004年4月28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交通事故處理

第八十六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第八十七條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第八十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有關情況通知有關部門。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對屬于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范進行。現場勘查完畢,應當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第九十條 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九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六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第九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車輛、行人與火車發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如果交警一直不予給你答復的話,建議你委托律師介入比較好,這樣交警也就不敢怠慢了。需要幫助可以聯系我
老大,雨雪霧天天規定城市路10,其它的好像是15-30你超了多少了,快找找人吧,超50%就記12分了,你這夠刑事責任了吧?這個我還真不清楚,何況你還是撞的正在執行任務的警車和警察,本身就要移交上級轉異地交警處理(自己不處理自己,回避)
剛看了下,你應慶幸沒有人死,不要絕對是交通肇事罪,3-10年,

交通事故分類標準

我國的道路交通事故分為以下四類,輕微事故,一般事故, 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請問那個法規里面有規定或解釋,找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法都沒有,請各位給出是哪部法律法規里面對交通事故四種分類進行了定義或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分為以下四類: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擴展資料:

在事故統計中,公安部《關于做好交通管理統計工作的通知》中規定的統計范圍不變動。死亡仍以事故發生后7天內死亡為限;重傷,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執行;輕傷,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執行;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不含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也不含停工、停產、停業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在事故處理中,死亡不以事故發生后7天內死亡的為限;重傷、輕傷同樣按上述標準確定;財產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國政府法制網

如今人們的生活越來越好,道路上的車輛越來越多,發生交通事故也是無法避免的,但是交通事故也是分等級的:1、按照損失程度分: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2、按照損害后果分:死亡事故是指僅有人員死亡或者既有人員死亡又有人員受傷和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傷人事故是指僅有人員受傷或者既有人員受傷又有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失事故是指僅有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

  公安部關于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
  【發布部門】公安部 【發文字號】公通字[1991]113號
  【批準部門】 【批準日期】
  【發布日期】1991.12.02 【實施日期】1991.12.02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范性文件
  【法規類別】交通安全管理 【唯一標志】5487

  【全文】
  公安部關于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
  (1991年12月2日 公通字<1991>113號)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4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是事故處理和統計工作中都要涉及到的一個重要問題。國務院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體標準由公安部制定。”為了適應事故處理中對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行政處罰、追究刑事責任和收取事故處理費的需要,并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等有關標準盡量協調起來,經商得國家統計局同意,決定對現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統計標準略作修改,從1992年1月1日起在事故統計和處理中使用。現將修訂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分為以下四類: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一、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一下內容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參考資料http://baike.baidu.com/link?url=0DzGV3uRJN3PENNBvhfmKBxT1AMEAKYcT4Jq6bTlPlpDiZuTBDU5vmoEJJv9Wq5ja_j-s-GdC0IXw7V5NuOQk_

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的第二章 事故等級

第七條 依據《條例》規定,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個等級。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
(三)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四)繁忙干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五)繁忙干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三)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四)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
(五)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
(六)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七)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三)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四)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
(五)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
(六)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
(七)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
第十一條 一般事故分為:一般A類事故、一般B類事故、一般C類事故、一般D類事故。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較大以上事故的,為一般A類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
A3.造成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A4.列車及調車作業中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4.1繁忙干線雙線之一線或單線行車中斷3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雙線行車中斷2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
A4.2其他線路雙線之一線或單線行車中斷6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雙線行車中斷3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
A4.3客運列車耽誤本列4小時以上。
A4.4客運列車脫軌1輛。
A4.5客運列車中途摘車2輛以上。
A4.6客車報廢1輛或大破2輛以上。
A4.7機車大破1臺以上。
A4.8動車組中破1輛以上。
A4.9貨運列車脫軌4輛以上6輛以下。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一般A類以上事故的,為一般B類事故:
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人以下重傷。
B3.造成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B4.列車及調車作業中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B4.1繁忙干線行車中斷1小時以上。
B4.2其他線路行車中斷2小時以上。
B4.3客運列車耽誤本列1小時以上。
B4.4客運列車中途摘車1輛。
B4.5客車大破1輛。
B4.6機車中破1臺。
B4.7貨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4輛以下。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一般B類以上事故的,為一般C類事故:
C1.列車沖突。
C2.貨運列車脫軌。
C3.列車火災。
C4.列車爆炸。
C5.列車相撞。
C6.向占用區間發出列車。
C7.向占用線接入列車。
C8.未準備好進路接、發列車。
C9.未辦或錯辦閉塞發出列車。
C10.列車冒進信號或越過警沖標。
C11.機車車輛溜入區間或站內。
C12.列車中機車車輛斷軸,車輪崩裂,制動梁、下拉桿、交叉桿等部件脫落。
C13.列車運行中碰撞輕型車輛、小車、施工機械、機具、防護柵欄等設備設施或路料、坍體、落石。
C14.接觸網接觸線斷線、倒桿或塌網。
C15.關閉折角塞門發出列車或運行中關閉折角塞門。
C16.列車運行中刮壞行車設備設施。
C17.列車運行中設備設施、裝載貨物(包括行包、郵件)、裝載加固材料(或裝置)超限(含按超限貨物辦理超過電報批準尺寸的)或墜落。
C18.裝載超限貨物的車輛按裝載普通貨物的車輛編入列車。
C19.電力機車、動車組帶電進入停電區。
C20.錯誤向停電區段的接觸網供電。
C21.電化區段攀爬車頂耽誤列車。
C22.客運列車分離。
C23.發生沖突、脫軌的機車車輛未按規定檢查鑒定編入列車。
C24.無調度命令施工,超范圍施工,超范圍維修作業。
C25.漏發、錯發、漏傳、錯傳調度命令導致列車超速運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一般C類以上事故的,為一般D類事故:
D1.調車沖突。
D2.調車脫軌。
D3.擠道岔。
D4.調車相撞。
D5.錯辦或未及時辦理信號致使列車停車。
D6.錯辦行車憑證發車或耽誤列車。
D7.調車作業碰軋脫軌器、防護信號,或未撤防護信號動車。
D8.貨運列車分離。
D9.施工、檢修、清掃設備耽誤列車。
D10.作業人員違反勞動紀律、作業紀律耽誤列車。
D11.濫用緊急制動閥耽誤列車。
D12.擅自發車、開車、停車、錯辦通過或在區間乘降所錯誤通過。
D13.列車拉鐵鞋開車。
D14.漏發、錯發、漏傳、錯傳調度命令耽誤列車。
D15.錯誤操縱、使用行車設備耽誤列車。
D16.使用輕型車輛、小車及施工機械耽誤列車。
D17.應安裝列尾裝置而未安裝發出列車。
D18.行包、郵件裝卸作業耽誤列車。
D19.電力機車、動車組錯誤進入無接觸網線路。
D20.列車上工作人員往外拋擲物體造成人員傷害或設備損壞。
D21.行車設備故障耽誤本列客運列車1小時以上,或耽誤本列貨運列車2小時以上;固定設備故障延時影響正常行車2小時以上(僅指正線)。
第十六條 鐵道部可對影響行車安全的其他情形,列入一般事故。
第十七條 因事故死亡、重傷人數7日內發生變化,導致事故等級變化的,相應改變事故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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