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修車期間怎么算誤工費
一、交通事故修車期間怎么算誤工費
1、交通事故修車期間誤工費的計算方法是: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2)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被追尾要求誤工費應該如何賠償
1、誤工費包括:工資、資金、津貼、課酬等;
2、誤工費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職工作收入;
3、須以“實際減少”的收入賠償依據。如,受害人為某些單位人員時,其因受傷而誤工時,單位并不一定會扣發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為企業經營者時不包括其所喪失的企業經營利益損失。
因為企業經營利益并非單純企業經營者勞動所創造,其還包括資金、設備、組織管理、知識產權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但企業經營者在其不能工作的時間內雇傭與自己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業或財產的費用則應作誤工費予以賠償。
受到交通事故誤工費怎么計算?
3月3日,記者從省高院召開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統一工作新聞發布會了解到,省高院制定并下發了《 海南 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賠償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已今年1月1日施行,目前已在道交一體化網絡平臺錄入了相關賠償標準數據,實現了訴前調解和訴訟裁判賠償標準的統一。
全省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401589件
據了解,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全省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401589件,其中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有89405件,占全省民事案件的22.26%。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87831件,占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數的98%,占全省民事案件的21.87%。
2020年12月31日省高院制定并下發了《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賠償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已今年1月1日施行,目前已在道交一體化網絡平臺錄入了相關賠償標準數據,實現了訴前調解和訴訟裁判賠償標準的統一。《標準》主要對賠償順序、賠償項目以及各賠償項目的單證標準與計算原則作了規定。
誤工費的計算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明確了同時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險人損害的賠償順序: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認定應由侵權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侵權人進行賠償。
列明了所有賠償項目的證明標準,為受害人開展訴訟活動提供指引,為法院依法裁判提供準則。比如誤工費的計算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需要提供個人收入證明。《標準》針對不同情形,規定了具體證明標準:有固定工作單位的,需提供勞動合同或者工作證明、誤工期間收入損失證明或者其他可以證明傷者收入損失的證明(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減少證明、工資表、銀行工資卡明細等),個人收入達到國家規定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需提交個稅繳納證明;從事個體經營的,需提供個體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收入達到國家規定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需提交個稅繳納證明;無固定工作單位和非個體經營的,需提供戶籍證明或身份證。對于誤工天數的計算,需根據醫院證明或司法鑒定書核定,出院后有誤工的應提供醫院出具的休息證明并加蓋醫院公章。
殘疾賠償金等以省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計算
統一了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賠償金計算標準,不再進行城鄉區分,徹底消除“同命不同價”現象。《標準》明確年度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以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計算,年度被扶養人賠償金標準以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標準。
固定了部分賠償項目的賠償標準額,解決了司法實踐中賠償標準把握不一的問題。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計算按照2021年海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100元/人/天。營養費的計算,一般按照50元/天/人。對于無固定收入,又不能證明其工作性質的受害人的誤工費計算,按照100元/天/人。對于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雇傭護工的,護理費按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最高不超過250元/天/人。對于護理級別及護理標準無法確定的,按照120元/天/人的標準計算。對于未能提供交通票據,但根據醫院病歷能夠確認受害人有往返醫院記錄的,按照40元/天的標準計算交通費。住宿費按照不超過150元/天/人的標準計算。
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的計算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
對所有賠償項目的計算原則做了更具操作性的規定,解決了司法實踐中部分賠償項目容易出現計算不統一或不好把握的問題。醫療費的計算,要求所就診的醫療機構需具有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且符合就近治療原則,其中與本次事故無關的治療、檢查費用、已從社會保障部門等獲得報銷的費用、擅自購買藥品費用、重復檢查等費用予以扣除。后續治療費的計算,當事人可以提前協商,無法提前協商調解的,可以待費用實際發生后另行計算,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誤工費的計算,如收入沒有減少的,不予賠付。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如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勞務真實存在的,誤工費可予以支持。
此外,護理費的計算,對于受害人因傷殘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傷殘等級在5級以下),可按照一次性或分期的方式計算,分期計算的,每期不超過5年,總和不超過20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受害人因護理費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合理費用的計算,親屬人數原則上不超過3人,每人不超過5天,具體可以結合案情遵循合情合理原則酌情確定,參照標準中對應項目計算。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的計算,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可以根據受害人傷殘等級進行量化。十級傷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為5000元,傷殘等級每增加一級,可以增加撫慰金5000元。
鑒定費按照雙方的過錯比例進行分擔
對于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較為關注的鑒定費承擔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標準》明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申請司法鑒定支出的鑒定費,按照雙方的過錯比例進行分擔。司法實踐中可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確認的過錯比例或侵權行為的過錯大小來確定鑒定費的負擔,凸顯公平原則。
明確了《標準》的適用范圍,實現了所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賠償標準全省層面上的統一。《標準》規定2021年1月1日后發生的侵權行為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適用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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