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代為追償指的是對造成保險標的受到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方不配合理賠時,被保險人可以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并且將自己的求償權轉讓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向第三方進行索賠。車險代為求償屬于保險法中的一項基本制度,主要為被保險提供雙重保障。
車險代位追償條件是什么?
車險代位追償法定條件如下: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方享有損失賠償請求,也就是第三方對被保險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需要賠償時,被保險人可以使用車險代為追償。當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且根據法律或者是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那么被保險人就可以使用求償權。
【2】事故屬于保險責任的范圍內,保險人有按照合同規定對被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的,如果有除外責任,那么保險人就沒有了賠償義務。
【3】保險人給予了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并且這種轉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者是第三者同意。簡單來說就是只要是保險人賠付了賠償金,那么請求權就會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什么情況下可以代為追償?
【1】第三方責任人故意拖延賠償時,可以使用代為追償權。
【2】第三方責任人無力或者拒絕賠償時,可以使用代為追償權。
【3】第三方逃逸時,可以使用代為追償權。
【4】 交警對交通事故定責之后,第三方責任人拒絕簽訂責任認定書時,可以使用代為追償權。
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代為追償權時,還需要向保險公司說明具體的情況,并且在第三種屬于逃逸的情況中,還需要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法律分析:車險代位求償的要求如下:1、事故屬于保險責任的范圍;2、投保了車損險;3、事故責任明確,有第三責任方,且被保險人未放棄索賠權。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方之索賠求償權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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