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賠償金額的規定是怎么規定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交強險賠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關于交強險賠付范圍及標準是什么?
一、交強險賠償范圍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交強險賠償限額 ◆有責任的限額:(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標準)◆有責任的限額:(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標準)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50000元;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8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舊)賠償最高限額:6萬 (新)賠償最高限額:12.2萬 ◆無責任的限額:(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標準)◆無責任的限額:(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標準)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6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4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舊)賠償最高限額:1.2萬 (新)賠償最高限額:1.21萬 *死亡傷殘賠償項目: 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項目: 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財產損失賠償項目: 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一)直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直接減損。通常包括車輛、隨身攜帶財產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現場搶救、善后處理的費用等。 (二)間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間接減損通常包括停運等損失,受害人能夠證明可預期取得的間接經濟利益遭受損失,就可以要求賠償。比如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純利損失、司機工資支出、公路規費、工商運營費等。法律依據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三、交強險免賠 1、交強險均不負責賠償和墊付的情形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 (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2、交強險對醫療綱用負責墊付,對其他損失和費用不負責賠償和墊付的情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 (二)駕駛人醉酒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四)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對于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四、索賠應向保險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強險的保險單; (二)被保險人出具的索賠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駕駛人的駕駛證;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 (五)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提供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的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六)受害人財產損失程度證明、人身傷殘程度證明、相關醫療證明以及有關損失清單和費用單據; (七)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并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核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 五、交強險相關定義 1、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交強險合同,并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 2、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3、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4、搶救費用: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受傷時,醫療機構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害人,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關于交強險賠付范圍及標準請參考以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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