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什么時候做
關于申請工傷鑒定的時間,如果是單位申請工傷的認定那么必須在發生工傷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如果是個人申請工傷的認定那么必須是發生工傷之日起1年內申請。
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鑒定)是必須經過治療痊愈出院之后并且已經取得了工傷認定書才可以去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也有時限。受害者在出院之前已經做了工傷認定的,那么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間在出院后的一個月之內;如果受害者做工傷認定是在出院之后做的,那么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間在做出工傷認定書那一天開始計算一個月之內。
在發生工傷事故那一天起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那一天起的三十天之內,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如果單位沒有在這個時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那么受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自行申請,時限為從受傷那一天或者是被鑒定為職業病那一天開始的一年之內。在這個過程期間,報告和申請要越快越好,這樣有利于及時的調查取證,也對工傷職工及時享受有關待遇有利。
發生事故之后,其用人單位應該盡快的將受傷的職工送往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救治并且應該墊付工傷的醫療費。等待工傷認定后,符合規定的工傷醫療費可以向其社保機構申報核銷或者定點醫療機構記賬。除了搶救之外,受傷的職工還必須到就近的工傷保險約定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屬于搶救范圍的,可以等到起傷情穩定之后再及時轉到工傷約定醫院機構進行治療。發生了工傷事故之后,其用人單位必須在30日內向其所在的社保機構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超過了申請期限,那么申請前的有關費用都要由用人單位來負擔。
一、工傷鑒定: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護理等級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
二、申請工傷的傷殘鑒定時,一般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及復印件;
2、申請人正面免冠彩照一張;
3、身份證及復印件等身份證明資料;
4、兩份《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5、醫院的首次診斷記錄和出院小結,如醫院首次診斷的病歷等相關資料。
三、在進行工傷鑒定時,一般需要按以下流程進行:
1、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在傷情穩定或醫療終結后,可攜帶相關申請資料,至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資料應含《工傷認定決定書》及復印件、傷殘職工身份證明資料、就醫病歷等一切相關資料。
2、勞動鑒定委員會在收到申請后,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若材料不全,會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補全。
3、勞動鑒定委員會審查資料齊全后,會組織專家進行鑒定,并作出鑒定結論。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在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會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做最好?
出院了一個多月,在家養傷,還沒有康復,傷殘鑒定最好什么時候做呢?等痊愈?還是現在就可以去做呢?您好,一般在傷情相對較穩定的時候可以申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發生工傷經過治療后,在傷情較穩定后仍然存在殘疾或影響勞動能力的,應該進行工傷傷殘鑒定。
各種致殘情況大致分為三類:器官損傷、功能障礙、職業病損傷。
(1)器官損傷。器官損傷是工傷造成某人體器官肢體的直接損傷或者缺失,如手被機器絞斷等,另外,由于器官功能嚴重衰竭、肢體嚴重損傷、感染而采取的器官切除和截肢手術也可以包括在器官損傷中。雖然器官的損傷缺失較為直觀和具體,評定分級也有嚴格清晰的限定,在損傷發生或者器官切除、修補時就可以決定傷殘等級,但是,對器官損傷的鑒定要等到臨床手術后修復創傷、傷口愈合以后進行,一旦臨床上治愈或好轉(主要指傷口愈合),就可以進行傷殘等級鑒定。
(2)功能障礙。《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在總則部分規定:“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時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
(3)職業病損傷。同意外事故造成的工傷致殘不一樣,職業病對人體的損害主要是內科傷害,而且病情可能在不同時間有變化,很難有準確的醫療終止期,所以,職業病沒有一個最佳的評定時間,只有一個相對的評定時間,而且進行傷殘評定之后不像意外事故造成的工傷評定那樣基本穩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對此有如下規定:“本標準所列各類血液病,內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變化,對已進行過評殘,經繼續治療后殘情發生變化者應按國家社會保險法規的要求,對殘情重新進行評級。”“鑒于職業性呼吸系統疾病一般不存在醫療終結問題,所以在執行此標準時,應每1一2年鑒定一次,故鑒定結果的有效期為1—2年。”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肇事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做
法律主觀: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的時間往往把握不準,導致一些傷殘鑒定結論在訴訟中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殘疾賠償金是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經現有醫療手段和醫療水平治療后仍留下的傷情影響工作和生活進行賠償的一個法定賠償項目。,交通事故致殘的,應在治療終結后,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一般應在治療終結,出院后進行鑒定,如有內固定的,必須待內固定取出恢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如果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鑒定,此時尚未治療終結,對治療終結后,受害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影響,是否能完好如初,尚無法判斷,根據此時受害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觀的,無法反映、體現治療終結后的情況。,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托,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鑒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否則其鑒定結論可能會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納。,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在一千到三千之間,工傷傷殘鑒定在五百塊錢左右。每個地方標準不一樣。各地收費標準不同,同一個地方不同的鑒定機構收費不同,同一家鑒定機構,不同的委托方式收費也不同,個人委托便宜,法院委托費用高。,一般要求出院后三個月,但實際操作中出院后1個月即可。帶上住院病歷、診斷證明、X光片等材料,到當地司法鑒定中心即可。價格從700-2000元不等,可以只做傷殘等級鑒定,也可以同時做誤工損失日、后續治療費、院外護理時間等。,需要看具體案情。交通事故中一方逃逸,影響案子定性的,那么根據交通法,交警部門將會判逃逸方全責,既然可以判對方全責,你們就可以按照對方承擔全部事故責任來處理,如果你是機動車,那么你只需要在交強險部分給予無責賠償就行,其他的全部由對方買單。,保險公司對于這樣逃逸的一方,就有權懷疑他酒后駕車,保監會一般都會在任何商業保險條款中明確規定,故意影響案件定性,影響事故真相的,保險公司有權拒賠。,醉酒駕車保險公司肯定拒賠,但是以受害人名義起訴,可以在交強險部分給予受害者賠償,不過賠償后保險公司會向當事人追償。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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