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 指因 道路交通事故 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jù)道路 交通事故受傷 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1、傷殘鑒定分兩種:精神鑒定、肢體鑒定。另外還有一個“三期”鑒定,即誤工期、營養(yǎng)期、護理期的鑒定。上海精神鑒定費用一般是2400元,肢體鑒定一般是1800,三期鑒定一般是800元。 2、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 委托書。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 ,傷殘鑒定之前需要去 處理交通事故 的交警隊拿一個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委托書,又叫推介書,2012年上海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跟2011年上海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比較有所變化。2011年是受害方從交警隊拿了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委托書后可以自己去或者委托律師去相關的八家司法鑒定機構做鑒定,2012年上海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則是在交警隊拿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委托書的時候就要從委托書上面的六家機構先確定好哪一家,也就是說,讓當事人當場作出選擇,且機構有所減少。 3、 交通事故案件 起訴立案。如果不愿意采用以上方式,還可以先就交通事故案件起訴立案,不計算具體賠償數(shù)額,然后請求法院出具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委托書,也可以去做傷殘鑒定。 4、肢體鑒定時間。一般是受傷3個月后去做,精神鑒定一般是受傷6個月后去做,具體根據(jù)受傷者恢復情況。 5、經過法院委托的鑒定一般不會被推翻。如果是受害方自己委托去做的鑒定,肇事方或者保險公司有可能不認可,有權申請重新鑒定,法院方面是否準許要根據(jù)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自己委托所作的傷殘鑒定被推翻,則之前的鑒定費對方不承擔,要受害方本人承擔該交通事故第一次的無效傷殘鑒定委托費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在道路上 發(fā)生交通事故 ,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 。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xiàn)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xiàn)場,恢復交通,自行協(xié)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xiàn)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xiàn)場再進行協(xié)商處理。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一般是由當事人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法律客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自事故現(xiàn)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現(xiàn)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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