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載處罰扣分的標準
超載處罰扣分標準如下:
1、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12分。
2、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6分。
3、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一次記6分。
4、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一次記3分。
超載車輛扣分處罰標準如下:
1、對于客車超載扣分的標準是:如果駕駛經營運輸的客車載人的人數超過核定人數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則應當一次性扣完十二分。如果駕駛經營運輸的客車載人的人數未超過核定人數的百分之二十,或者駕駛負責經營運輸以外的其他載人的汽車載人的人數超過核定人數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則應當一次性扣六分;
2、對于客車超載處罰的標準是:如果駕駛客車載人的人數超過額定成員的百分之二十,應當處以五百元以下兩千元以下的罰款。如果駕駛客車載人的人數未超過額定成員的百分之二十,應當處以兩百元以下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3、對于貨車超載扣分的標準是:如果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則應當一次性扣六分。如果駕駛貨車載物未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則應當一次性扣三分;
4、對于貨車超載處罰的標準是:如果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應當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如果駕駛貨車載物未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應當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綜上所述,超載車輛扣分處罰標準要根據超載車輛以及超載行為的不同類型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體的物品,并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車輛超載處罰標準是什么
車輛超載處罰標準是:如果他人駕駛經營運輸的客車載人的人數超過核定人數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則應當一次性扣完十二分;如果他人駕駛客車載人的人數超過額定成員的百分之二十,應當處以五百元以下兩千元以下的罰款。關于車輛超載處罰標準是什么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一、車輛超載處罰標準是什么 1、車輛超載處罰標準是:如果他人駕駛經營運輸的客車載人的人數超過核定人數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則應當一次性扣完十二分;如果他人駕駛客車載人的人數超過額定成員的百分之二十,應當處以五百元以下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體的物品,并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貨車超載處罰標準扣分是什么 貨車超載扣分是扣六分或者三分,如果屬于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扣六分,其余的情況一般會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三分。
機動車超載處罰扣分標準2023
法律主觀:
機動車超載的處罰扣分標準應當是: 1、如果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7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未達到50%的,一次記3分; 2、如果是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20%;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沒有達到50%;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50%未達到100%的,一次記6分; 3、如果是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50%以上沒有達到100%的,一次記9分; 4、如果駕駛人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100%以上的,一次記12分。
法律客觀: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四)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七)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
相關推薦:
酒駕處罰賠償(酒駕撞車怎么判刑和賠償)
民事糾分立案(民事糾紛怎么立案)
立案庭也開庭(立案庭為什么可以開庭)
反訴不予立案(反訴不予受理是否可以上訴)
挖壞水管賠償(自來水管挖壞了怎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