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動車駕駛人與登記車主不是一個人的時候,發生交通事故后,責任該怎么承擔?
這個問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定,首先由交強險在保險限額內優先承擔,不足的部分,原則上有機動車使用人來承擔,但是登記車主有過錯的除外:那么怎么才算登記車主有過錯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認定登記車主有過錯: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2、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該怎么承擔?
這個問題,在該司法解釋沒有頒布之前,各地法院的判決大相徑庭,判什么的都有,大致有四種,(一)判決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二)判決被掛靠人不承擔任何責任,所有的損失應由實際車輛所有人來承擔(三)判決被掛靠人承擔補充責任,該判決結果在司法實踐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人的損失往往得不到執行。(四)判決被掛靠人在收取管理費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該判決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的彌補受害人的損失,該司法解釋是出臺,會讓各地法院有一個統一的裁判標準,就是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這樣做,可以更大限度的彌補受害人的損失。
3、私下轉讓車輛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責任該如何承擔?
這個問題分兩種情況而定。第一種,僅一次轉讓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0條的規定,應該由實際受讓人來承擔,第二種情況,就是多次轉讓均為辦理過戶手續的,根據該司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由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4、套牌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該如何承擔責任?
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屬于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由套牌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被套牌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5、拼裝車、報廢車輛進行私下轉讓的,發生交通事故后,該如何承擔責任?
拼裝車、報廢車輛進行私下轉讓的,發生交通事故后,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1條、及該司法解釋的最新規定,應由轉讓人與受讓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學員在駕校學習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該如何承擔責任,是駕校還是學員?
根據該司法解釋的第七的規定,應由駕校培訓單位來承擔賠償責任。
7、想買車,在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應由誰來承擔?
在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應由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試乘者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8、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行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由誰承擔?
應由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道路管理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9、不具備上高速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責任由誰承擔?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10、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道路通行,發生交通事故后,責任該如何承擔?
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應由實際行為人來承擔,如果能證明道路的管理者有過錯的話,管理者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11、機動車存在缺陷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這種情況下,屬于產品責任糾紛,當事人可以以產品存在缺陷為由,向汽車的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主張權利。
12、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人損害的,責任該如何承擔?
這種情況下,應由多個侵權人按過錯程度進行分擔。
13、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中關于“人身傷亡”是否包括精神撫慰金的項目?
這個問題在該司法解釋沒有頒布之前也是爭論比較大,尤其是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最多,現該司法解釋已經明確規定,該人身傷亡,包括精神撫慰金。
14、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可以要求賠償停運損失?
這個問題,在以前的最高院的批復中,也由此規定,但批復規定很模糊,司法實踐中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先該司法解釋做出相應的規定,合理停運損失應該支持。
15、非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使用替代的交通工具,產生的合理費用是否應該支持?
根據該最高院最新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15條第2款第4項的規定,非營運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應該支持。
16、交強險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是什么?
在此以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也是不統一,有的講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也有的直接列為被告,該司法解釋第25條的規定,講該做法統一化,一律列為共同被告。
17、商業三責任險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是什么呢?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是不允許直接將商業險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即便是列為被告,保險公司也不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對性,也有的法院觀念超前,直接依據保險法第65條的規定,判商業險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保險公司合同約定的條款等于擺設,保險公司沒有抗辯權。該司法解釋也將該標準統一化,當事人如果請求將商業險列為共同被告的話,法院應準許,并且可以判決在商業險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保險公司可以依據保險合同進行抗辯。
18、既有交強險又有商業三責險的情況,責任如何承擔?
首先由交強險保險公司進行優先承擔,不足的部分由商業險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部分,再由實際侵權人來承擔。這樣不僅保護了受害人的損失,也是保護了被保險人的損失。
19、精神撫慰金由交強險保險公司優先承擔,是否應該支持?
根據做高院關于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2款的規定,被侵權人或者近親屬請求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承擔的,人民法院應該支持。
20、無照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無照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交強險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保險公司享有向實際侵權人進行追償的權利。
21、醉酒、服用違禁品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醉酒、服用違禁品發生交通事故的,交強險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保險公司享有向實際侵權人進行追償的權利。
22、機動車逃逸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3條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23、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交強險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保險公司享有向實際侵權人進行追償的權利。
24、未購買交強險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責任該如何承擔?
未購買交強險的機動車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該支持,投保義務人與實際侵權人不是同一個人的情況下,二者應該連帶賠償。
25、多輛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失的責任該如何承擔?
這種情況下,如果損失超過各交強險限額之和的,由各交強險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失未超過各交強險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按照比例進行分擔。
26、牽引車(半掛車)在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該如何賠償?
應由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平均進行賠償。27、同一各交通事故,造成多個受害人的,一個交強險該如何賠償?
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該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
28、無名氏發生交通事故后,賠償金由誰領取的?
實踐中,由很多做法,一種觀點是由事故科進行領取,待公告找到死者近親屬后,再轉交給他們,一種觀點是由事故發生的民政部門代表國家進行領取。如果發生在高速公路上,由路政管理部門進行領取。這三種情況筆者都親身經歷過這類似的案件,跟司法解釋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由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來進行領取,至于那些機關或者組織是法律授權的,這里沒有說明。
29、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的,是否可以適用該司法解釋?
根據該司法解釋第28條的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30、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是怎么理解的?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這一解釋便將在學校、單位、施工單位等發生的車輛致人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納入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約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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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賠償的損失,由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賠償,對于標的車及標的車上人,標的車駕駛員的賠償由車損險,車上人員和駕駛員座位險進行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未參加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當于相應的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交通事故各方的過錯通常通過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來確定,當事人如果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未申請復核或者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進行舉證,由法院結合證據進行判斷。但是由于自行舉證的難度一般都很大,如果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還是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復核。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次責任,同等責任。每種責任具體的承擔比例無全國統一的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自己的實施意見時作出了不同的規定,需參照當地規定確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害的情況是非常常見的,對于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第一時間對傷員進行醫療救助,但對于相關情況的認定上,必須結合實際的治療情況而定,如果對病歷的相關情況認定不清楚的,則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
法律客觀:一、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要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四個問題:(1)誰是原告,有誰來主張權利,這看似一個很簡單的問題,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有許多當事人把它搞錯了。當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傷害,要求賠償的應由受害者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發生死亡事故,應由死者的法定繼承人(包括被扶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交通事故造成物損的,要求賠償應由該物所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告誰,誰是被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將車輛所有人(即車主)也做為被告,而不應該只告司機,不告車輛所有人(即車主);發生客傷事故應當將承運人作為被告。(3)訴訟請示中賠償的項目要具體、確定,同時也要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繼續治療的,在提起民事訴訟時,請示法院保留訴權,而不應對尚未發生、也不確定的費用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切忌漫天要價,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訴訟請示,這樣不僅得不到支持,同時也要相應的訴訟費用。(4)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當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交通事故、客傷事故發生在外地,而車輛所有人(即車主)或承運人在本市的,可以向本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既可以減少訴訟成本,也可避免路途的勞累。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法發(1992)39號《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第1條規定,當事人應交通道路事故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時,除訴狀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1)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公安機關作出的責任無法認定的決定,如對公安機關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還應提交上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2)公安機關作出的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3)在公安機關調解時,雙方經調解已達成的調解協議,調解書生效后另一方不履行的,應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4)經公安機關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應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終結書。三、對自己主張的賠償項目、數額、當事人還應提交下列證據:(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的,應提交《傷殘鑒定報告》;在公安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未作傷殘鑒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應提交書面申請,要求人民法院作傷殘鑒定。根據傷殘評定的等級,要求對方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2)因交通事故造成殘疾的,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提交醫院的證明,憑醫院的證明按照普及器具來計算殘疾用具費。(3)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的鑒定,簡稱“三費”鑒定。在公安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未作“三費”鑒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應提交書面申請,要求人民法院作“三費”鑒定,根據鑒定的報告要求對方誤工費、護理費和營養費。(4)醫療費的憑據,是指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5)處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費、住宿費等憑據,包括其親屬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費、住宿費折憑據及誤工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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