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9日斯國民議會批準通過的《外國人在斯居住法》規定了外國人(非斯國籍)進入并居住在斯洛伐克境內的條件。 “外國人居住證”(15歲以下的外國公民除外)。居住證上所包括的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居住地址和居住類別等必須一致,其中任何一項發生變更,必須在變更之后三天之內通知警察局,由警察局發新的居住證。
(4)關于不準入境和取消在斯居住權,該法主要規定了一些不準入境和取消居住權的前提條件,主要包括:無有效證件、有犯法行為、威脅國家安全、有傳染性疾病等。
凡是不準入境的和被取消在斯居住權的,由警察局在護照上注明。30天之內必須離開斯洛伐克,一年之內不準再次入境。非法入境或者非法在斯境內逗留的,由警察局視情況將其驅逐出境。
(5)關于外國人居住申報和登記
①須持簽證入境的外國人要在入境后三日內到警察局登記;免簽證入境的外國人,如果在斯境內逗留超過30天的,要在入境后三日內到警察局登記;
②已被批準在斯長期居住或永久居住的,要在入境后三天內到警察局登記;
③在斯長期居住或永久居住的外國人應在居住期限到期之前30天到警察局申報。
(6)關于在斯洛伐克境內外國人的義務
①遵守斯洛伐克現行的一切法律和規定;
②根據本法律規定,必要時按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資料;
③當簽證或居住證遺失或被盜后,應立即向最近的警察局報案;
④在斯境內使用外國牌照的機動車輛,應到警察局備案。
(7)關于違章行為處罰
①非法在斯境內逗留的,處以5萬克朗罰款;
②偽造證件進入斯境內或者私自更改居住證明的,處以3萬克朗罰款;
③違反本法律規定而妨礙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的,處以1萬克朗罰款。
2 、斯洛伐克入籍政策
申請加入斯國籍者須至少在斯境內生活5年以上,會斯語,最近5年無犯罪記錄,最好無他國國籍或出具放棄他國國籍的證明。通常與斯公民結婚或為斯作出突出貢獻者可獲得斯國籍。
斯洛伐克承認雙重國籍,但新生兒如涉及雙重國籍,父母須在一年內為其選擇一國籍,否則以新生兒有長期居留的國家國籍為其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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