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肇事后逃逸,后被公安機關抓獲或者被人民群眾扭送到有關機關的,都不能認定為自首。
2、肇事后立即報警、搶救傷者和財產,后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典型的自首。因為肇事者無論主觀還是客觀方面都符合自首的規定。
3、肇事后委托他人報警,自己忙于搶救傷者和財產,后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這種情形只要有證據證明肇事者確實委托他人報警的,屬于委托他人代為投案的情況,成立自首。
可以構成自首
肇事后忙于搶救傷者和財產,未報警或未委托他人報警,但后來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可以分為以下不同情形:
(1)、肇事者在履行了和搶救傷員、財產的義務后,雖然自己沒有報警,但已知他人報警,并沒有逃離現場,而是在場等候交警部門處理,這實際上也是一種自動投案,應當認定為自首。至于留在現場是否出與自愿,還是出與目擊者眾多、被害人堵截等被迫原因,筆者認為都不影響自首的成立。投案的動機不論是真心悔悟,還是被逼無奈,均不影響自動投案的成立。
(2)、如果肇事者在履行了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產的義務后,逃離了現場,后被抓捕歸案的,即使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也不能成立自首,因為其缺少自動投案的自首條件。
(3)、肇事者在履行了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產的義務的同時,想報警而不具備報警條件的,如無通訊設備、無他人可委托代為報警,只要沒有逃逸,應視為原地等候處理的自動投案,成立自首。
(4)、肇事者在履行了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產的義務,來不及報警就被及時發現而能承認自己是肇事者的,可以成立自首。
(5)、肇事者肇事后報警或委托他人報警(經證實的)但并未履行其他義務。不管肇事者當時的思想狀態如何,他的行為確已使自己處于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只要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即應認定為自首。
(6)、肇事后逃逸,又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7)、肇事后報警,又因懼怕承擔責任而離開現場,后被抓獲的(含當場抓獲),不能認定為自首。因為這種情形肇事者主觀狀態已經發生了變化,不愿意擔罪責,客觀行為又印證了其主觀心態。但如果肇事者離開現場后又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8)、肇事后雖未報警或委托他人報警,但有證據表明肇事者已準備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又能如實供述案情,接受審判的,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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