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交通事故推定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推定,是公安機關在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對當求人應負何種交通事故責任的推定行為。
責任推定的前提不是基于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前的違法行為,而是基于滿足《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后的行為與條件,即逃逸行為,故意破壞現場,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行為,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行為。但是并不是凡當事人具備上述行為即對其交通事故責任進行推定。
如果當事人雖有以上行為,交通事故責任仍能夠認定的還應當予以認定,只有具備因上述行為致使公安機關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才適用交通事故責任推定。
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應推定機動車方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方負次要責任。
三、交通事故的模糊責任
無論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還是交通事故責任推定,公安機關對當事人所負事故責任都是加以具體確認的。但是,在交通事故處理實踐中,還存在著一種當事人的部分違法行為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部分違法行為由于證據不足無法確認的情況。在當事人部分違法行為由于證據不足無法確認的情況下,不能簡單地否認該違法行為存在。因為該違法行為的存在可能會使當事各方承擔的事故責任發生變化,這樣否認該違法行為的存在就會產生糾紛。于是在上述情況下,就應當不具體認定當事各方應負的交通事故責任,而對當事各方承擔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模糊”認定。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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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或者雖有違法行為,但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下面文章中就交通事故責任劃分進行詳細的介紹,歡迎大家的閱讀,希望能帶來更好的幫助!一、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1、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2、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法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3、兩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4、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二、哪幾種情況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十二種負全部交通事故責任的行為 1.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3.當事人駕駛車輛在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紅燈繼續通行的。 4.當事人駕駛機動車越過施劃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隔離設施與道路上的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5.當事人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通行范圍內,剮撞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的。 6.當事人駕駛車輛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圍內剮撞行人的。 7.當事人駕駛車輛剮撞依法在人行橫道內通行的行人的。 8.當事人駕駛車輛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9.當事人所駕駛車輛的裝載物在遺灑、飄散過程中,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 10.當事人駕駛機動車倒車時,與車后其他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11.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逆行,與順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2.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超越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十四種負主要交通事故責任的行為 1.車輛在路口未按規定讓行事故。 2.車輛在路口未按交通信號通行事故。 3.車輛違反右側通行規定、未各行其道的事故。 4.車輛在路段未按規定讓行事故。 5.車輛未按規定變更車道、借道通行事故。 6.機動車未按規定會車、后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事故。 7.機動車未按規定調頭事故。 8.機動車未按規定超車事故。 9.機動車未按規定停放事故。 10.機動車違反規定裝載事故。 11.機動車未按規定行車、停車發生的乘車人事故。 12.行人未按規定通行的事故。 13.未按規定施工、作業事故。 14.未按規定設置廣告牌、管線事故。
交通事故可以劃分幾個責任
交通事故可以劃分4個責任,具體如下:
1、全部責任,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擔事故的責任;
2、平等責任,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相稱的,雙方負平等責任;
3、主次責任,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4、無責任,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
對交通事故認定提出異議的途徑:
1、陳述和申辯,如果是當場受到處罰的,可以當場直接向處罰人員進行陳述和申辯,非當場處罰的會在一個擬處罰告知書上告知你可在7日內到大隊陳述和申辯;
2、復核申請,陳述和申辯后做出處罰決定書,不服的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級公安或同級政府提出書面復核申請,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復核的結果有維持原決定、撤銷原決定、撤銷原決定并責令原機關重新做出決定三種;
3、復核結果是“撤銷原決定并責令原機關重新做出決定”,但原機關逾期不做決定的,可向原機關的監督或監察部門交申請要求快點做決定;
4、或直接就向上級復議或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怎么進行劃分
法律分析:
1、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2、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法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3、兩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4、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汽車是全責的情形:
1、追尾前車(后車撞行駛中的前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車承擔全部責任);
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
3、倒車、溜車發生交通事故(前車倒車或溜車撞后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撞刮擦;
5、綠燈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
6、進入喚醒路口的車未讓使出或在環形路口內行駛的車輛;
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隔離實線發生事故;
8、逆向行駛(逆向行駛本就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
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交通事故;
11、沖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
12、有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區域即在人行橫道、橋梁、陡坡、隧道掉頭發生交通事故;
13、碰撞依法可暫停、停放的車輛;
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
15、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
16、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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