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多長時間做傷殘鑒定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時間有三十天,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傷殘鑒定的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也可以由當事人自己自行委托。
交通事故多久才可以做傷殘鑒定
治療終結后做,一般為出院后一個月左右。如有安插鋼板、鋼釘的內固定,為內固定拆除后一個月左右。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經驗性做法是腿部傷害3個月,頭部傷害的6個月后到鑒定部門咨詢具體的鑒定時機。
傷殘鑒定確定評定時機的原則:
1、以原發性損傷后果為依據的,在傷后1-3各月進行。例如:組織、器官、肢體缺損、器官切除(修補)、顱骨、頜骨、肋骨缺損及牙齒脫落等。
2、對于影響容貌,遺留聽力與視力障礙,組織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傷后3-6個月進行。
3、對于后遺肢體功能障礙的宜在傷后6-9各月進行。
4、對于顱腦損傷后的智力缺損與精神障礙,顱腦損傷致癲癇、語言功能障礙、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礙、神經損傷致肢體癱瘓的宜在傷后6-12個月進行。
交通事故鑒定多長時間拿到結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但最長期限不能超過六十日。(現實中快的話幾日內就可以拿到,超過限定日期的非常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進行審核,并在收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檢驗、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檢驗報告結果、鑒定意見公正性、客觀性;
(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鑒定中弄虛作假的;
(五)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六)檢材虛假或者檢材被損壞、不具備鑒定條件的;
(七)其他可能會影響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公正、客觀的情形。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前面幾類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收到相關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之日起三天內,經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重新進行委托檢驗、鑒定。
傷殘鑒定的目的大家都知道,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人受到的傷害雖經治療,但是存在肢體殘廢等情形,依法構成傷殘的,經過傷殘鑒定等級后,受害人就可以索賠相應的賠償項目。換成一句通俗易懂的話就是,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傷盡量看看能不能評上傷殘等級,可以的話受害人可以獲得更多的賠償金。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隨著大家現在的生活水平逐漸提高,車輛也越來越多,交通事故也是頻繁發生,事故有輕重之分,對于那些傷情比較嚴重的當事人,就需要有具備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來對傷情進行鑒定,鑒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托,也可以由事故處理大隊委托。
2、那么有很多當事人對傷殘鑒定需要注意的事項有疑問,接下來我就簡單說一下。
3、首先,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的當事人,一定是要在治療終結后,才可以向事故處理大隊或者是起訴后向法院申請傷殘鑒定。
4、鑒定機構的時候要攜帶被鑒定人的身份證、所有的醫療材料,包括醫院的診斷證明、住院記錄、門診或者急診的病歷、各種CT片子,還要帶交通隊或者法院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委托書。將所有材料的原件交到鑒定部門后,鑒定機構就會通知當事人什么時間去做鑒定。鑒定部門一般會在十五天內出具鑒定結果,但如果有特殊情況的話可以延期,比如治療未終結,節假日等。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交通事故后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交通事故后導致了他人傷殘的,可以在出院后三個月,傷情較為穩定以后再進行傷殘鑒定。同時如果有固定物的,要取出固定物以后,才能進行傷殘鑒定,同時會根據傷殘等級的評定結果來判斷應該支付的賠償金額。
一、交通事故后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交通事故后導致了他人傷殘的,可以在出院后三個月,傷情較為穩定以后再進行傷殘鑒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的時間往往把握不準,導致一些傷殘鑒定結論在訴訟中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殘疾賠償金是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經現有醫療手段和醫療水平治療后仍留下的傷情影響工作和生活進行賠償的一個法定賠償項目。 交通事故致殘的,應在治療終結后,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一般應在治療終結,出院后進行鑒定,如有內固定的,必須待內固定取出恢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如果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鑒定,此時尚未治療終結,對治療終結后,受害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影響,是否能完好如初,尚無法判斷,根據此時受害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觀的,無法反映、體現治療終結后的情況。 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托,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鑒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否則其鑒定結論可能會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納。二、交通事故賠償費用 交通事故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前款規定的賠償項目應當按照實際情況確定,并一次性結算費用。 交通事故賠償有期限: 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3年,從傷害行為發生之日起算。受害人應當在治療終結后3年內向對方主張賠償,否則過訴訟時效。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殘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訴訟的時效為1年。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其民事訴訟時效為2年。既有人身傷害又有財產損失的,訴訟時效應分別計算。 1、訴訟時效不是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的,而是從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一直在向侵權者主張權利,時效就不開始計算。 2、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的規定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傷情明顯的,應從傷害之日起計算,傷情需要治療的,應從治療結束之日起計算,因為這時,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權利。傷情當時不能發現的,應從傷情被發現之日起計算,當然,得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后發現的傷情為交通事故所致。 3、對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一年,沒調解的自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第二天計算,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后雙方參加調解的,自調解終結之日起第二天計算。如果沒有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兩年。 交通事故索賠訴訟時效的確定主要存在以下五種情況: 1、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人身無關的損失 例如車輛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等,訴訟時效應該是從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兩年。 2、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顯的人身傷害 3、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隱性傷害 如外傷性失語、偏癱、神經損傷導致肢體肌肉萎縮等,訴訟時效應自隱性傷害被確診之日或者經有關部門鑒定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時計算一年。 4、對于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 訴訟時效從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按照損失的不同性質計算,即人身一年,其他兩年。對于達成調解協議后或者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后逾期不履行的,訴訟時效按照調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5、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結案或經人民法院審理結案后,受傷人員出現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后遺癥的 可以就治療后遺癥引起的相關費用起訴,訴訟時效自后遺癥確診之日起或者自醫療部門、鑒定機構確認后遺癥與交通事故之間的關系之日起計算。 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為三年,如果在車禍當中遭受到傷害的,則訴訟時效期限為一年。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限內才能進行提請訴訟,并且可以要求全責方賠付相關的金額,車倆損失或者醫療費和護理費等。如果交通事故導致了他人死亡,則有可能判刑。
發生交通事故后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做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四條 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由鑒定人簽名,鑒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鑒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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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情鑒定要多長時間
交通事故傷情鑒定一般需要30天。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道路交通事故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并需要進行傷殘鑒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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