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車輛超限超載認定標準:公路貨運車輛總質量最多不得超過49噸,2軸車載重不得超過18噸,3軸車不得超過27噸,6軸及以上車輛不得超過49噸。超載是指交通運輸工具的實際裝載量超過核定的最大容許限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成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客車、校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下的,處300元罰款,記6分;超過額定成員20%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1500元罰款,記12分。客車運輸超載20%以下的,駕駛員記6分;處300元罰金。
超限超載的認定標準:
1、實際裝載量超過核定的最大容許限度,貨運超載通常是指機動車運輸的貨物超過貨運機動車的荷載總重會認定為超載;
2、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3、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超限是指貨運車輛的載貨長度、寬度、高度和載貨質量超過規章制度規定的限度,超載指汽車裝載貨物時超過汽車額定載重量,對超載的核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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