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交警隊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具體是什么的問題,解釋如下: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處理程序規定》,張明和王伯之間的 交通事故 的處理會經過如下流程:事故現場勘查——事故認定(事故認定復核)——違法行為處罰——賠償調解—— 訴訟 賠償(調解不成)——保險理賠(機動車方)。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具體解讀如下: 一、現場勘查 1.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即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必須保護好現場,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時間內快速趕赴現場,并快速處置現場。 3.進行現場勘查包括現場訪問、攝影、制圖、丈量、勘驗等系列工作。現場勘查必須做到依法、及時、全面、準確。 4.現場勘查記錄經復核無誤后,應要求當事人或見 證人 在現場圖上簽名。 5.為檢驗需要,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6.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 7.事后展開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訊)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測、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鑒定。 二、責任認定 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可召集當事人進行舉證。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 證據 后,嚴格接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 3.公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 4.告知當事人若對認定書不服,3日內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或應當在民事賠償訴訟當中一并解決。 三、處罰 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應把對責任當事人作出的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布處罰裁決。 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5.辦理處罰的相關手續。 6.執行處罰。 四、賠償調解 1.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 2.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后,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詢問各方當事人或 代理 人是否愿意進行賠償調解。愿意調解的,調解次數最多為兩次;不愿意調解的,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調解成功后,制作《調解書》,并分別送交當事人。 4.調解未成功的,應當填寫《調解終結書》,送交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客觀:《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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