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飲酒駕駛、醉酒駕駛的概念界定飲酒駕駛的行為是指車輛駕駛人員在飲用少量酒精類飲料后的駕駛行為,在我國現有的標準下主要是指車輛駕駛人員的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100但是小于80100時的駕駛行為。醉酒駕駛的行為主要是指行為人在飲用酒精類飲料或者其他物質而陷入醉酒狀態后駕駛車輛的行為,在我國現有的標準下主要是指車輛駕駛人員的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100時的駕駛行為。酒后駕駛行為則在最廣泛的意義上使用,不僅包括飲酒駕駛行為,還包括醉酒駕駛行為。二、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區別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區別之一: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不同目前在我國飲酒駕車的車輛駕駛人員的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是20100,而醉酒駕車的車輛駕駛人員的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是80100,世界各國對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也有明確的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的區分,只是與我國的標準不同而已。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區別之二:兩者所強調的內容不同對于飲酒駕駛而言,強調的主要是車輛駕駛人員基于飲酒行為后而駕駛車輛,關注的是駕駛員飲酒的行為而醉酒駕駛強調的是車輛駕駛人員基于飲用酒類飲料或者其他導致麻醉狀態的物質后在麻醉狀態下駕駛車輛,關注的是駕駛員的醉酒的狀態。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區別之三:處罰標準不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前的處罰規定是暫扣1到3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修改后,酒后駕駛機動車,將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元以下罰款醉酒駕駛機動車),將由《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前處暫扣3到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500元以上元以下罰款,行政拘留15日處罰修改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按“危險駕駛罪”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以拘役、并處罰金,即“醉駕入刑”。
法律客觀:《關于實施<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國家標準的通知》第四條4.1酒精含量閾值車輛駕駛人員飲酒后或者醉酒后駕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閾值見表1。表1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閾值駕駛行為類別閾值(mg/100mL)飲酒后駕車≥20,<80醉酒后駕車≥804.2血液與呼氣酒精含量換算車輛駕駛人員呼氣酒精含量按1:2200的比例關系換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即呼氣酒精含量值乘以2200等于血液酒精含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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