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注意事項有哪些
摘要:打官司在現在生活中是比較常見的情況,但如果是糾紛落到了自己的頭上,你就要提前了解官司的更多知識。那么,打官司有哪些注意事項?請律師打官司、自己打官司又有哪些問題要考慮?下面,一起來看看吧!打官司前考慮的問題(1)普遍的情況下,打官司是解決爭端的最后方式。一旦決定打官司,你需要做好百分之百的準備,從心里敬畏訴訟,并做好無論什么訴訟結果都能承擔的準備。
(2)訴訟成本昂貴。打官司是為了維護合法利益,但維護利益需要支出經濟成本、時間成本和精力成本。
(3)正確看待律師費。如你選擇委托律師提供訴訟服務,你需要支付的經濟成本包括律師代理費、法院訴訟費用等,在打官司之前,必須核算將要支出的經濟數額,如果符合政府規定的法律援助條件,或將節省律師費及部分法院訴訟費的支出。
(4)打官司時間長。打官司存在較長的審理過程,既有第一審、也有第二審,還可能發生再審。如果官司的事實簡單、是非曲直清楚、訴訟策略得當,那你的官司可以“速戰速決”;如官司的事實復雜、法律適用困難、訴訟各方的爭議嚴重對立,那你必須做好進行“持久戰”的心里準備,花費較長的時間來應對。所以,你要做好充分的時間應對準備。
(5)當事人特別是提起官司的一方當事人,都認為自己是最有理的。但在法院不認同、不支持或不全部支持訴訟請求的情況下,你會產生強烈的挫敗感,往往對司法公正產生懷疑。
在這種情況下,你必須嚴格從事實和法律的角度出發,邀請專業法律人士,客觀、中立的對你的官司進行分析和評判,冷靜和理性的思考。打官司是一項對抗激烈的技術活、智力活,訴訟雙方都會集中全部精力、想盡訴訟辦法來相互抗衡,此過程將對你的精力產生較大的影響,你需要做好充分的心里準備。
(6)律師不保證勝訴。所有的律師都期望自己代理的官司能夠勝訴,但現實是復雜的。一個官司的勝敗,關乎多方面的因素:證據上的、法律適用上的、律師訴訟技能上的、法官審判水平上的、官司的影響性和敏感性上的、法律之外的其他社會原因上的。同時,法院內部的審理程序,分別可以由承辦法官、合議庭、院領導、審委會、甚至上級法院來層層把關,集體討論決定,這些情況是你或律師都無法實際掌控的。
(7)打官司是訴訟雙方的利益博弈,在當前“熟人社會”的基本社會結構下,似乎社會規則起主導作用。
但我的訴訟經驗卻是:法律和事實才是決定官司最終勝敗的根本,這一規則持久不變。通常當事人感覺我給法官送禮了,法官一定會為我說話,可最后的結果事與愿違,法官最終寫到判決書上的依然是法律和事實,法官不會為了你的一點利益而把黑的說成白的。
(8)當前的民事審判大環境重調解,不輕易判決。所以,堅持原則性、保持一定的靈活性,對你有益無害。
請調解是建立在是非曲直已經清楚的前提下,一方做出讓步、一方實際認輸,不要簡單認為調解是和稀泥。
請律師打官司注意事項確認律師資質,律師是否執有律師資格證;了解律師的執業年限和執業期間辦理的案件,通過律師以往的業績可以客觀了解律師的水平;當面咨詢了解律師的法律思路和對案件的把握,有些執業年限短的律師,并不代表沒有能力,所以也是需要面詢了解的;在委托律師時對合同約定一定了解清楚。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具體的注意事項:
(1)律師是專業分工的。業務成熟的律師一般都有自己擅長的專業,一個律師可能是某一個、二個或者三個法律領域的“專才”(一般不會超過三個領域),但不可能是面面俱到的“通才”。
(2)律師比較。律師水平有高低,多選擇幾個律師作比較,才能聘請到滿意的律師。
(3)律師費是可以協商的,但不是越低越好。律師事務所是根據案件的標的金額和地方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計收律師服務費的,同時考慮案件的其他具體情況(包括案件的法律關系復雜性、取證工作難度、律師工作時間長短等相關因素)來確定。
(4)訴訟是有風險的。有豐富訴訟經驗和負責任的律師都會告訴當事人“任何訴訟都是存在風險的,我們不能承諾一定勝訴。”沒有看到生效的判決之前,任何“包打贏”的承諾都是違法的也是不誠信的表現。
自己打官司注意事項(1)自己的訴訟請求可否有法律依據,可否符合法律限定。
(2)證據可否充足,怎樣通過訴訟來完善自己的主張。打官司最重要的是準備證據。法律上的事實,是由證據組成的,而不一定是真正的事實!真正的事實是什么,除了當事人以外,沒人知道。法院認定的事實,是證據組成的事實,所以,要說服法官,請用證據說話!
(3)另一方可能會怎樣抗辯,自己應該怎樣應對。
(4)庭審筆錄核對后再簽字。審理時書記員會記錄審理過程。審理結束后,會要求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字。很多人覺得法庭記得不會有錯,連看都不看就簽字。這是不對的!一定要核對,要看書記員記錄的自己在法庭上說的話是否準確。記得不太全、或個別內容措辭上的調整,如果不影響意思,不必要求調整。但如果筆錄內容與你本意不符,一定要提出來要求更正!
打官司原告注意事項(1)您應當確定您所涉及的糾紛是否是屬于法院的受理范圍,不要以為任何爭議法院都會受理。
(2)您應當確定被告是誰。不要以為這是個可笑的問題,相反,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如果沒有準確地確定被告,很可能法院會不受理您的訴訟;即使法院受理了案件,也會因此駁回起訴。另一方面,處理一項糾紛可能有多種訴訟方式,也可能有多個被告可供選擇,如何正確地選擇被告往往涉及到具體案情以及訴訟策略的制定,這是一個訴訟技巧。如果您在這一方面無法判斷,最好的辦法是請教律師。
(3)您應當有比較充分的證據。法院審理案件,是以事實為依據,而認定事實的主要依據就是證據。在一般的訴訟中,原則上是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所以作為原告,證據是非常重要的,在沒有收集到基本的證據時提起訴訟往往是不明智的。
(4)選擇對此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訴訟法,法院受理案件還涉及到管轄權的問題,包括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等。原則上,如果選擇了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了訴訟,法院會告知您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去提起訴訟。但為了減少您在訴訟中所花費的不必要的精力,最好不要選擇錯誤。
打官司被告注意(1)接到法院送達給您的訴狀后,您就是被告了,這時應當立即對訴狀所及的糾紛內容進行調查,如到法院查閱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
(2)慎重地確定應訴策略。輕視的態度是要不得的,缺席不應訴更是等同于任人宰割,法院的缺席判決往往對被告不利。
(3)盡早查閱有關法律資料,熟悉訴訟程序,否則在不經意中喪失自己的權利,就吃大虧了。
(4)不要就糾紛隨意發表意見(尤其是書面意見),因為那可能給您帶來敗訴或不利的風險。一個好的辦法就是請教您的律師。
打官司有哪些風險(1)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風險有兩個:一是法院不予受理,即告也白告;二是法院受理后駁回起訴,等于敗訴。
(2)起訴不符合管轄規定。起訴不符合管轄規定的風險是:向甲法院起訴,但甲法院沒有管轄權,案件最后由其他法院審理。
(3)訴訟請求不當。該風險書提示:“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應明確、具體、完整,對未提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會審理”。訴訟請求不適當的風險是:法院不審理;法院不支持;白交訴訟費。
(4)逾期改變訴訟請求。當事人逾期改變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風險是:法院不予審理。
(5)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時間一般為二年(特殊的一年)。超過訴訟時效的風險是:其訴訟請求不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即告也白告。
(6)授權不明。委托訴訟代理訴訟事務,如果授權委權書對授權事項不明確的,其風險是:訴訟代理人就特定事項(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提起反訴或上訴等)發表的意見,沒有法律效力,即沒有法律意義,亦即說也白說。
(7)不按時交納訴訟費用。當事人不按時交納訴訟費用的風險是:法院將按自動撤回起訴、上訴處理,即白告了;在提出反訴的情況下,法院將不會審理。
(8)申請財產保全不符合規定。申請財產保全的風險是:(1)法院不采取保全措施;(2)申請被駁回;(3)賠償損失。
(9)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證據,打官司不提供相應證據的風險是:面臨不利的裁判后果,即法院不支持其提出的主張和要求。
(10)超過舉證時限提供證據。當事人超過舉證時限提供證據的風險是:法院可能視其放棄了舉證的權利,即不舉證。
(11)不提供原始證據。當事人不提供原始證據,風險是:證據的證明力受到影響;證據不被采信。
(12)證人不出庭作證。證人不出庭作證的風險是:該證人的證言的證據效力受到影響;該證人的證言不被采信。
(13)不按規定申請審計、評估、鑒定。當事人不按規定申請審計、評估、鑒定的風險是:產生不利于自己的裁判后果。
(14)原告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庭。原告起訴后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庭的風險是:起訴將被按自動撤訴處理,即等于沒有起訴;如果被告反訴的,將在反訴中作為被告缺席審判。
(15)被告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庭。被告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庭的風險是:法院將缺席判決。
(16)不準確提供送達地址。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中,當事人不準確提供送達地址的風險是:法院送出的訴訟文書被退回,但在法律上被視為已經送達。
(17)逾期申請強制執行等。當事人超過規定期限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風險是:法院不受理其申請,即官司白打了。
不同官司注意事項房產糾紛打官司房產糾紛打官司的程序:
確認被告:如果是個人,可以到對方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戶籍證明;如果是單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該單位的基本注冊資料。
書寫民事訴訟狀:訴狀應說明當事人身份情況、訴訟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為確保判決的順利執行,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提交訴訟狀和證據:準備就緒后,就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訴訟狀和證據提起訴訟。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會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證通知書》,并通知交費。如七日內未按照規定交納訴訟費,人民法院將裁定案件按撤訴處理。
舉證:立案后,人民法院可能會指定舉證期限,要求在期限內提交全部證據材料,逾期提交的證據則不予質證。
開庭:立案后,人民法院會安排開庭日期,并提前通知當事人。開庭時應準時到庭,原告無正當理由遲到的,人民法院會裁定按照撤訴來處理。
開庭審理:依次需要經過核實雙方當事人身份、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及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始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官詢問、法庭辯論、陳述最后意見、法庭調解和宣判的程序。
房產糾紛官司注意事項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提起房產訴訟時,應提出明確的請求事項。圍繞這些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有效證據。
其次,如當事人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對二審判決仍然不服,可在終審(二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請再審;或者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提請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抗訴。
最后,為確保判決的順利執行,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的相應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另外,按照《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當事人在提起房產訴訟時,須在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以免喪失訴訟權利。
交通事故打官司交通事故打官司流程:
起訴:確認被告是誰_寫民事訴訟狀_向法院立案庭提交訴訟狀和證據
開庭:準時到庭_開庭審理
判決:在法官最后判決之前,可以申請撤訴。如果當事人認為案件可能對自己不利,可以向法院申請撤訴,提交民事訴訟撤訴申請書。
交通事故打官司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訴訟時間:一審一般是3-6個月時間,交通事故案件的一審大多數情況下3個月可以結案。
一審判決下達后,雙方都服判,一審判決生效,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而上訴,則要進行二審,二審為3個月時間,二審是終審判決,不允許再上訴。
如果被告能自覺履行生效的一審或二審判決,訴訟結束,如果被告拒絕履行,需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雖然法律規定執行要在6個月內結束,但是,通常來說,交通案件1個月左右就可以執行完畢。
追討債務打官司依法成立的債權才受法律保護。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謹記討債訴訟時效。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
訴訟時效怎么算。有約定還款日的,以還款日的次日起算2年的訴訟時效。沒有約定還款日的,以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之日起算2年的訴訟時效。
討債證據,哪些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借款協議或借據;借貸關系有擔保人的。有關擔保的證據;借貸雙方交付、收到錢款的憑證;債務人借款用途的證明;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應有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應有證明債權憑證真實性及清償債務的相關證據;付款付息憑證等。
借錢利息要合理。雙方沒有約定借貸期限內的利息,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雙方對利息約定不明的,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法院不支持利息;除自然人之間借貸之外的,包括法人之間、自然人和法人之間,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雙方約定了借貸期限內的利息,沒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會支持;超過年利率24%但沒超過36%的這部分利息,屬于法院放任不管的部分,如果借款人支付了,要求出借人返還,法院不會支持,如果借款人沒支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的,法院也不會支持;超過年利率36%的,法院不會支持。
離婚打官司訴訟離婚準備證據:證明原被告符合主體資格的證據;證明夫妻關系確已破裂的證據;證明有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證明婚外情、重婚的證據。
離婚損害賠償標準: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指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時,受害方可以就精神上的損失要求另一方給予的精神損害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及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般來說,發生交通事故后,損害賠償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殘疾器具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和直接財產損失。
交通事故發生后,如何計算賠償項目和標準,以最大限度地維護權利,是受害方關心的問題。本文旨在對這一問題進行全面的探討,為讀者提供全面的討論。
一般來說,發生交通事故后,損害賠償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殘疾器具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和直接財產損失。
前款規定的補償項目,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費用一次性結算。
具體項目及計算標準如下:1。醫藥費
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和住院費用收據,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應當在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按照實際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實際發生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美容費用和其他用于器官恢復訓練的后續治療費用后另行起訴。但根據診斷書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并賠償。
2.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損失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繼續喪失工作的,喪失工作時間可以計算至固定傷殘前一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誤工費。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照上一年度上訴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類似行業的從業人員的平均工資計算。注:在實踐中,如果醫生沒有給出相應的意見,鑒定機構可以對損失的時間進行鑒定。
3.護理費用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員數量和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規定的誤工時間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者聘用護理人員的,按照當地從事同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護理期應計算到受害者恢復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無法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護理期限不得超過20年。殘疾受害者的護理水平應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和為殘疾人準備輔助器具的情況來確定。注:實踐中,如果醫生沒有給出相應意見,鑒定機構可以對護理時間進行鑒定。
4.運輸費用
根據實際發生的費用,由受害人承擔交通費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或轉院治療。交通費應以官方賬單為準;相關憑據應與就醫地點、時間、次數、次數一致。
5.住院伙食補助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確定。被害人確需到其他地方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應當賠償被害人本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費用。
6.營養費
營養飛根根據受害者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7.殘疾補償
A.該法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為依據:“殘疾賠償金按照受害人殘疾程度或者殘疾等級,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自自主決定之日起計算,計算20年。但是,對于60歲以上的人,年齡增加一歲,減少一歲;75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最高法院的解釋在理論上采用了“無勞動能力”理論,根據交通事故中殘疾受害人的無勞動能力客觀計算其未來收入損失。b.交通事故案件中支付殘疾賠償金的考慮因素
正如我們前面所說,在司法實踐中,傷殘賠償金的具體計算方法是以傷殘等級分別為100%至10%。絕對是這樣算的嗎?有必要考慮傷殘賠償金支付的自由裁量因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的,或者傷殘等級較低,但職業危害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根據這一規定,我們可以理解為,如果受害人的殘疾程度較高或殘疾等級抽象百分比較高,但受傷對其職業沒有影響,比如娛樂場所的賣票人,腿部殘疾對其收入沒有影響,或者受害人的殘疾程度較低或殘疾等級抽象百分比較低,但受傷對其職業影響較大。比如模特因面部擦傷被迫改行,那么傷殘賠償也要相應調整,做到相對公平。
8.殘疾輔助器具費用
輔助器具費用按照常用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有特殊傷害需要,可參照輔助器具準備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期限參照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該條明確了器具是普通產品,因此受害者在選擇器具時,應考慮賠償標準或參考輔助器具準備機構的意見。如果選擇高科技等產品成本太高,可能得不到支持。器具更換周期在實踐中難以確定,醫療機構一般不出具此類證明,實踐中難以把握。
9.喪葬費
喪葬費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總額為六個月。
10.被撫養人的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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