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同乘情形下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該找誰賠償同乘人的人身、財產損失?無償同乘的乘客可以區分為兩種情形,即善意同乘和惡意同乘,兩種不同情形下的民事賠償主體是不同的。善意同乘的情形下,車輛所有人作為民事賠償主體,但是通常限制車輛所有人承擔的責任范圍。惡意同乘的情形下,惡意同乘人作為民事賠償主體。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法律分析: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治療費用,搭順風車的行為屬于好意同乘行為。行為人侵權的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所謂“好意同乘”是指經同意無償搭乘他人車輛的行為。其法律義務是車輛駕駛人不得損害同乘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好意同乘”時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無償搭車者損害的,應當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車輛駕駛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無償搭車者有過錯的,應相應減輕本車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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