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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進行訴訟的時效起算點是什么時候?(交通事故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首頁 > 交通法規2024-01-09 08:37:43

發生交通事故后訴訟時效是多久

1、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如下:
(1)輕微交通事故以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時效期間。因為現實生活絕大多數的交通事故屬于輕微事故,這類事故事實往往比較清楚,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比較小、受傷比較輕,事故認定書一般當場或5日內就制作出來并送達給當事人。自當事人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2)對于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比較嚴重,需要住院治療,甚至需要后續治療的,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沒有構成殘疾的以治療終結之日開始計算;構成殘疾的,以傷殘評定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3)經過交警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并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制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4)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達事故認定書之日起算。
(5)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6)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自實際發生后起算。
(7)侵權人、賠償義務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確侵權人以及賠償義務人之日起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有多久

一、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有多久 根據《 民法典 》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 訴訟時效期間 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 訴訟時效中止 。從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因此,發生交通事故后,如當時有損害發生,應從此時開始在兩年內起訴,如系人身傷害則應在一年內起訴。如某些損害是在事隔一段時間后發現的,則應在發現之日起計算時效期間。事隔二十年后才發現受到損害而起訴的,將得不到法院保護,特殊情況下由法院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的除外。 二、交通事故案件的起訴期間 ? 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殘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訴訟的時效為1年。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其 民事訴訟時效 為2年。既有人身傷害又有財產損失的,訴訟時效應分別計算。 1、訴訟時效不是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的,而是從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權者主張權利,時效就不開始計算。 2、對于 人身損害賠償 的訴訟時效,民法典的規定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傷情明顯的,應從傷害之日起計算,傷情需要治療的,應從治療結束之日起計算,因為這時,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權利。傷情當時不能發現的,應從傷情被發現之日起計算,當然,得有相關的 證據 證明后發現的傷情為交通事故所致。 3、對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一年,沒調解的自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第二天計算,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后雙方參加調解的,自調解終結之日起第二天計算。如果沒有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對于二00四年七月一日后的交通事故,可以不經過調解直接起訴。 發生交通事故之后,很多被害人不愿意去法院起訴,寄希望于肇事者的良心,一再與其協商。結果就是經過漫長的拖延期,訴訟時效就被拖過去了,法院不再受理案件。因此,交通事故之后,經過協商,發現對方沒有賠償意愿的,盡快聘請專業的 交通事故律師 提起訴訟。此時需要對 交通事故的訴訟 時效進行重點的把握。

訴訟時效的期間應從何時起算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那么此1年從何時開始計算呢?《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民通意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目前,在司法實踐中,關于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問題,主要存在以下三種觀點:一、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此觀點是嚴格按照《民通意見》第168條的規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是否受傷往往當場即可發現。因此,其訴訟時效期間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符合法律的規定。二、從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算《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所謂“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不僅包括有侵害事實的發生,而且還應當包括知曉具體的侵害人。這是根據法院受理案件的要求決定的,因為向法院起訴時只有知道明確的被告,法院才會給予受理。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前,受害人只知道侵害事實已經發生,而對于具體的侵害人并不是很了解,因此,訴訟時效應該從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算。三、從治療終結之日起算持該觀點的人理由如下:1、傷害之日或者傷勢確診之日,受害人只是知道了權利被侵害的事實,但受害人對于自己的損失數額還無法確定,而只有在治療終結后才能確定自己的具體損失數額;2、由于受害人一直處在治療當中,其損失(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在持續不斷地增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就一直處于持續狀態,治療終結后,受害人的損失不再增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方才結束。因此,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應該從治療終結之日起算。交通事故賠付標準在司法實務當中,普遍觀點還是采納第一種觀點,即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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