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由保險公司先行墊付。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誤工費由保險公司賠付,只要標的車在交通事故中承擔一定的責任,保險公司就應該在交強險中11萬限額內,全額承擔誤工費的賠償責任,要求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就注明出院后的休假天數,傷者單位出具出險前三個月的收入證明,扣款證明及納稅證明,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因休假而造成的收入減少的部分,單位未扣工資的,不賠誤工費。
擴展資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各省市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導意見(篇幅所限,僅列舉部分)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19、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需要減輕機動車方賠償責任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則減輕責任:
(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減輕比例不超過20%;
(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減輕比例不超過40%;
(3)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減輕比例不超過60%;
(4)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減輕比例不超過80%。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機動車方的減輕比例不超過90%。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對于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的賠償部分,由交通事故當事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于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除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情形以外,一般可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來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并參照下列比例承擔:
(1)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6)屬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應根據《民法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視具體情形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7)屬于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二)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應當按照下列比例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
(1)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80%至90%;
(2)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60%至70%;
(3)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30%至40%
(4)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20%至30%。
屬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或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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