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2021年修訂解讀
新修改的安全生產將加大對違法行為懲處力度,一是罰款金額更高,對特別重大事故的罰款,最高可以達到1億元;二是處罰方式更嚴,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即責令整改并處罰款,拒不整改的,責令停產停業整改整頓,并且可以按日連續計罰;三是懲戒力度更大,采取聯合懲戒方式,最嚴重的要進行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聯合懲戒。
將“三個必須”寫入了法律
新《安全生產法》第三條第三款進一步明確了各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建立起了一套比較完善的責任體系。
具體地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闡明安全生產不僅僅是應急管理部門的職責,行業主管部門同樣負有所在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即除了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外,其他的副職都要根據分管業務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即抓生產的同時必須兼顧安全,抓好安全,否則出了事故,管生產的要擔責。
進一步明確了各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能
新《安全生產法》第十條、第十七條明確:
一、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相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新興行業、領域由縣級以上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三、相關部門要建立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
四、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編制規定是此次新增加的條文,以防止有關部門推逶扯皮,壓實相關部門責任。
進一步壓實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是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百零七條表明,生產經營單位的每一個部門、每一個崗位、每一個員工都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只有把生產經營單位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調動起來,才能從整體上提升安全生產水平。
二是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機制、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及報告制度
新《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機制,定期組織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嚴格落實分級管控措施,防止風險演變為安全事故。
隱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產法》已經確立的重要制度,這次修改又補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規定,目的是使生產經營單位在監管部門和本單位職工的雙重監督之下,確保隱患排查治理到位。
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
法律主觀: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三)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 (五)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九)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 警告 標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現如今,科技技術的發展造福于人們的出行方便,也帶來更大的安全隱患,人們在外出駕駛車輛時不僅需要注意交通安全,也是需要嚴格遵守交通 法規 的。安全的重要性對于每一個人都是值得關注的,駕駛員群眾應當安全駕駛,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負責。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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