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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司法解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

首頁 > 交通法規2024-01-11 19:28:08

交通事故司法解釋

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為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肇事罪的解釋

嗯交通肇事罪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罪名,可以解釋為:當事人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等相關規定,該行為導致重大事故產生,致使他人受重傷以上傷情、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受到重大損失。
一.交通事故司法解釋是什么:
1.交通事故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交通事故首先要受到《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調整,為了更好的適用這些法律,結合審判實踐,我國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3.交通事故所造成結果嚴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還應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的調整。
二.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責任劃分:
1.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非一定構成交通肇事罪。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肇事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
3.也就是說死亡一人負同等或以下責任不夠成交通肇事罪。或者死亡3人以上負次要責任或不負責任的,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也就不會被處以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交法司法解釋全文

為正確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機動車交通事故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最高院關于 交通事故 司法解釋30個實用問題 1、機動車駕駛人與登記車主不是一個人的時候,發生交通事故后,責任該怎么承擔? 這個問題根據《 侵權責任法 》第49條的規定,首先由 交強險 在保險限額內優先承擔,不足的部分,原則上有機動車使用人來承擔,但是登記車主有過錯的除外:那么怎么才算登記車主有過錯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認定登記車主有過錯: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 管制 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2、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該怎么承擔; 這個問題,在該司法解釋沒有頒布之前,各地 法院 的判決大相徑庭,判什么的都有,大致有四種,(一)判決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 連帶責任 ;(二)判決被掛靠人不承擔任何責任,所有的損失應由實際車輛所有人來承擔(三)判決被掛靠人承擔補充責任,該判決結果在司法實踐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人的損失往往得不到執行。(四)判決被掛靠人在收取管理費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該判決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的彌補受害人的損失,該司法解釋是出臺,會讓各地法院有一個統一的裁判標準,就是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這樣做,可以更大限度的彌補受害人的損失。 3、私下轉讓車輛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責任該如何承擔; 這個問題分兩種情況而定。第一種,僅一次轉讓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根據《 侵權 責任法》第50條的規定,應該由實際受讓人來承擔,第二種情況,就是多次轉讓均為辦理過戶手續的,根據該司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由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4、套牌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該如何承擔責任 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屬于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由套牌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被套牌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5、拼裝車、報廢車輛進行私下轉讓的,發生交通事故后,該如何承擔責任; 拼裝車、報廢車輛進行私下轉讓的,發生交通事故后,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1條、及該司法解釋的最新規定,應由轉讓人與受讓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學員在駕校學習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該如何承擔責任,是駕校還是學員; 根據該司法解釋的第七的規定,應由駕校培訓單位來承擔賠償責任。 7、想買車,在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應由誰來承擔; 在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應由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試乘者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8、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行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由誰承擔; 應由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道路管理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9、不具備上高速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責任由誰承擔;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10、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道路通行,發生交通事故后,責任該如何承擔; 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應由實際行為人來承擔,如果能證明道路的管理者有過錯的話,管理者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11、機動車存在缺陷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這種情況下,屬于產品責任糾紛,當事人可以以產品存在缺陷為由,向汽車的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主張權利。 12、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人損害的,責任該如何承擔; 這種情況下,應由多個侵權人按過錯程度進行分擔。 13、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中關于“人身傷亡”是否包括精神撫慰金的項目; 這個問題在該司法解釋沒有頒布之前也是爭論比較大,尤其是保險 公司 的抗辯理由最多,現該司法解釋已經明確規定,該人身傷亡,包括精神撫慰金; 14、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可以要求賠償停運損失; 這個問題,在以前的最高院的批復中,也由此規定,但批復規定很模糊,司法實踐中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先該司法解釋做出相應的規定,合理停運損失應該支持。 15、非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使用替代的交通工具,產生的合理費用是否應該支持; 根據該最高院最新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15條第2款第4項的規定,非營運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應該支持。 16、交強險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是什么? 在此以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也是不統一,有的講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也有的直接列為被告,該司法解釋第25條的規定,講該做法統一化,一律列為共同被告。 17、商業三責任險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是什么呢?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是不允許直接將商業險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即便是列為被告,保險公司也不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對性,也有的法院觀念超前,直接依據 保險法 第65條的規定,判商業險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保險公司合同約定的條款等于擺設,保險公司沒有抗辯權。該司法解釋也將該標準統一化,當事人如果請求將商業險列為共同被告的話,法院應準許,并且可以判決在商業險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保險公司可以依據保險合同進行抗辯。 18、既有交強險又有商業三責險的情況,責任如何承擔? 首先由交強險保險公司進行優先承擔,不足的部分由商業險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部分,再由實際侵權人來承擔。這樣不僅保護了受害人的損失,也是保護了被保險人的損失。 19、精神撫慰金由交強險保險公司優先承擔,是否應該支持; 根據做高院關于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2款的規定,被侵權人或者近親屬請求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承擔的,人民法院應該支持。 20、無照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無照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交強險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保險公司享有向實際侵權人進行追償的權利; 21、 醉酒 、服用違禁品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醉酒、服用違禁品發生交通事故的,交強險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保險公司享有向實際侵權人進行追償的權利; 22、機動車逃逸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3條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23、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交強險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保險公司享有向實際侵權人進行追償的權利; 24、未購買交強險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責任該如何承擔; 未購買交強險的機動車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該支持,投保義務人與實際侵權人不是同一個人的情況下,二者應該連帶賠償。 25、多輛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失的責任該如何承擔、 這種情況下,如果損失超過各交強險限額之和的,由各交強險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失未超過各交強險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按照比例進行分擔。 26、牽引車(半掛車)在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該如何賠償; 應由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平均進行賠償。 27、同一各交通事故,造成多個受害人的,一個交強險該如何賠償; 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該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 28、無名氏發生交通事故后, 賠償金 由誰領取的? 實踐中,由很多做法,一種觀點是由事故科進行領取,待公告找到死者近親屬后,再轉交給他們,一種觀點是由事故發生的民政部門代表國家進行領取。如果發生在高速公路上,由路政管理部門進行領取。這三種情況筆者都親身經歷過這類似的案件,跟司法解釋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由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來進行領取,至于那些機關或者組織是法律授權的,這里沒有說明。 29、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的,是否可以適用該司法解釋; 根據該司法解釋第28條的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30、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是怎么理解的?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這一解釋便將在學校、單位、施工單位等發生的車輛致人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納入到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約束范圍。

法律客觀: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11.15 法釋〔2000〕33號)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 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 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 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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