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就是指違背公路交通管理方法政策法規,產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個人受傷、身亡或是使公與私財物遭到巨大損失,追究其刑事處罰的刑事犯罪。與其說繼承罪行“危險駕駛罪”不一樣,交通肇事罪歸屬于過錯傷害交通安全的違法犯罪。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
依據在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強調:
違背道路運輸管理方法政策法規,因此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致人受傷、身亡或是使公與私財物遭到巨大損失的,處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是拘留;道路運輸肇事者后肇事逃逸或是有其它非常極端劇情的,處三年之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因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之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爭得緩刑標準
依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要求:
針對被判刑拘留、三年下列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與此同時合乎以下標準的,能夠宣告緩刑,對在其中不滿意十八周歲的人、孕期的女人和已滿七十五歲的人,理應宣告緩刑:
(一)違法犯罪劇情比較輕;
(二)有悔過主要表現;
(三)_有再違法犯罪的風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生活小區_有重要負面影響。
宣告緩刑,能夠依據違法犯罪狀況,與此同時嚴禁犯罪分子在緩刑磨練期內從業相應主題活動,進到特殊地區、場地,觸碰特殊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假如被被判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實行。
有關和解書
和解書做為肇事者方是受害者或受害者親屬中間,就事情的事件處理達到調解,并由受害人一方出示的具備法律法規特性的書面形式協議書。其在案子時會為肇事人爭得巨大的減刑機遇,最大能夠減小基準刑的40%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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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主要取決于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和后果。
一般來說,如果犯罪行為導致了他人的死亡或者重傷,將會被判處較為嚴厲的刑罰。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交通肇事罪的基本定義和構成要件。交通肇事罪是指在交通運輸過程中,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需要具備以下要件:一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二是發生重大事故;三是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
對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一般可以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行為導致他人死亡,且情節特別惡劣,最高可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需要注意的是,量刑的具體情節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比如犯罪行為的惡性程度、造成的損失大小、犯罪人的悔罪表現等因素都會影響到最終的量刑結果。
在具體的量刑過程中,法院會根據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觀惡性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以確定適當的刑罰。同時,法院也會考慮到犯罪人的悔罪表現、賠償情況等因素,以決定是否給予一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
總之,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來決定,法院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以確定適當的刑罰。
法律分析: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話,一般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發生事故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話,犯罪分子會被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因為駕駛員逃逸導致受害者死亡的,最高會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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