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任制適用范圍如下:
1、基層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
2、特別程序(選民資格和重大疑難案件除外);
3、非訟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權判決程序除外);
公示催告階段、督促程序。
4、適用法院:基層法院及派出法庭。
5、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非重大、疑難的非訟案件。
擴展資料:
優缺點
權力集中、指揮靈敏、責任明確、減少扯皮,辦事果斷行動迅速、效率較高。
缺陷在于
由于一個人的知識、能力、經驗、精力等畢竟有限,處理事務難免有思考欠周之處。雖然在現代領導體制中廣泛地應用專家智囊機構,幫助領導者科學決策,但因領導者有決策權和否決權,因此并不能完全補上這一缺陷。
另外,主要負責人如果選擇不當,還可能造成獨斷專行、濫用權力,從而出現營私舞弊,危害國家或集體的現象。
通常適用于權責明確、專一,而且機動性、技術性和時間性強的行政組織。
獨任制的含義:
獨任制,“合議制”的對稱。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組織形式之一。由一名審判員獨自對案件進行審判,并對自己承辦的案件負責的審判制度。根據中國訴訟法的規定,僅適用于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
在民事訴訟中,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非重大、疑難的非訟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進行;在刑事訴訟中,基層人民法院對第一審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法律分析:督促程序是適用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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