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逃逸行為在交通肇事罪中具有不同的含義。其一,如前所述,逃逸行為可以作為基本犯的定罪情節。在具有逃逸情節時,雖然僅致1人重傷,但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也構成本罪。其二,更多場合,逃逸行為成為本罪的加重情節。作為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大量問題更需要加以澄清。
首先,此處的逃逸行為必須發生在交通肇事后。如果交通肇事行為的發生正是伴隨逃跑行為,例如行為人在逃避被追捕過程中駕車將行人撞傷,由于該逃跑行為并不屬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因而并不屬于此處所要討論的問題,不適用上述規定。
其次,作為情節加重犯,是否只要在交通肇事后有逃逸行為就應當按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罰。有的學者認為,只要交通肇事且具有逃逸等加重情節的,就應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量刑檔次處刑。這一觀點有待商榷。單純的情節加重犯實際是由基本罪結合單純的加重情節構成,并由分則明文規定了較重法定刑。加重情節只有在基本犯成立的前提下才能被適用。在本身作為情節犯的交通肇事罪中,有些情形例如造成重傷一人,依據上述解釋,具有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情節,可能構成本罪。
換言之,如果沒有逃逸行為,該交通肇事致一人重傷行為就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在此情況下,逃逸行為已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節被使用,不可能再在量刑過程中作為加重情節成為提升法定刑的依據,而予重復使用。因此逃逸行為只有在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罪前提下,才得以作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中段適用的理由。當逃逸行為本身已經作為定罪情節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罪所使用時,就不應再將逃逸行為作為量刑情節。《交通肇事罪解釋》遵循了這一原則,明確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交通肇事逃逸的如何認定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如何認定
1、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如下:
(1)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2)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
(3)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4)客觀方面是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高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致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室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開醫院的;
5、交通源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愛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高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高治付持信費用明顯不足, 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福證明其強行高開現場的。
交通事故逃逸認定標準是什么樣的
交通事故逃逸認定標準如下: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關于交通事故逃逸認定標準是什么樣的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一、交通事故逃逸認定標準是什么樣的 1、交通事故逃逸認定標準如下: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關于交通事故逃逸認定標準是什么樣的的問題,下面由為您詳細解答。 2、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并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注明情況。
二、交通肇事逃逸罰款 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備案。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從重處罰的情節。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將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將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的判定標準有哪些
如果行為人有交通肇事行為,達到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的,是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有的人為了逃避刑事責任,可能會逃逸,其實這反而會加重刑事處罰。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的判定標準有哪些呢?下面,我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交通肇事逃逸的判定標準有哪些 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標準主要包括八種情形: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標準: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這里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于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為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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