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訴訟 時效是多長時間
交通事故訴訟時效是三年。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怎么計算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1、輕微交通事故以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時效期間。
2、對于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比較嚴重,需要住院治療,甚至需要后續治療的,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沒有構成殘疾的以治療終結之日開始計算;構成殘疾的,以傷殘評定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3、經過交警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并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制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4、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達事故認定書之日起算。
5、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6、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自實際發生后起算。
7、侵權人、賠償義務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確侵權人以及賠償義務人之日起算。
三、超訴訟時效能否起訴
民事訴訟時效過了,權利人同樣可以提起訴訟維權,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提出超過訴訟時效的,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但當事人沒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不能夠主動向當事人釋明,指導或引導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更不能直接援引訴訟時效制度,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法院要依法審理判決。法院判決后,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不得以超過履行期限為由要求債權人返還。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交通事故適用一般訴訟時效規定,訴訟時效是三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1、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由此可知,交通事故起訴時間是由時間限制的,如果超過訴訟時效起訴,作為權利人則喪失了勝訴權。
2、結合目前司法實踐,法院一般是以醫療終結或者經司法鑒定確定傷殘等級起算訴訟時效,如權利人有證據證明其中途向肇事者或其他責任承擔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主張權利的,則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段,起算時間自權利主張時重新起算。
3、實踐中,如果不存在故意拖延起訴的,法院一般不會輕易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來直接駁回權利人主張,以免造成社會不和諧因素。
4、律師建議,事故發生后,只要治療終結,傷情穩定,沒有惡化的可能的,受害方可以積極準備,早日起訴,早日獲得賠償,同時在催促肇事方或者保險公司解決問題的過程中,盡量保存證據,以達到訴訟時效中斷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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