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次責任必須是三七嗎
主次責任不一定是三七分,目前對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具體的比例劃分,沒有明確的法律據。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的判決是以70%和30%的比例來確定主次責任的承擔。
在公安部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也只提到事故責任的類型有: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這五種,并未提及哪種類型要承擔多少比例。不同的省份對于賠償的比例有所不同,根據一方是否有過錯或者無過錯,賠償的比例也不同。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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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次責任必須是三七嗎
主次責任并不是必須是三七開。
發生交通事故后的責任劃分有四種,分別是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全責主責次責。在司法實踐當中,大部分的責任判決還是以70%和30%來確定主次責任的承擔比例。對于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承擔比例的具體劃分,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確定主次責任的承擔比例,實際上成為了法官酌情確定的情形。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交通事故主次責任進行賠償的方法:
1、一方是機動車的,有保險的情況:
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規定由當事人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2、一方是機動車的,沒有保險的:
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財產損失由雙方按照各自的責任比例由個人承擔。
3、雙方都是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
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財產損失由雙方按照各自的責任比例由個人承擔。
綜上所述,確定賠償比例時,要區別這兩種類型,一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二是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主次責任是三七還是二八
關于主次責任,一般認為有四六、三七、二八之分,但是在事故中賠償中,主要責任通常需要承擔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次要責任需要承擔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賠償責任。
若是單純的賠償車輛損失,主要責任需要賠償百分之七十,而次要責任需要承擔另外百分之三十。
若受傷的是行人,也就是弱勢群體,機動車一方需要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2、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3、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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