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交通規則有哪些?
1、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2、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3、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準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4、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
擴展資料:
交通安全常識:
1、交通信號燈的判斷:
紅燈亮,行或左轉彎,在不礙行人和車輛情況下,允許車輛右轉彎,綠燈亮,準許車輛直行或轉彎,黃燈亮,停在路口停止線或人行橫道線以內,已經繼續通行;黃燈閃爍時,警告車輛注意安全。
2、交通標線的判斷:
道路中間長長的黃色或白色直線,叫“車道中心線”。它是用來分隔來往車輛,使它們互不干擾。中心線兩側的白色虛線,叫“車道分界線”,它規定機動車在機動車道上行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
3、安全走路注意事項:
(1)上學讀書、放學回家、節假日外出時,走在人來車往的交通繁忙的道路上,要遵守交通規則,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2)走路要走在人行道上。在沒有人行道的地方,應靠道路右邊行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交通
1、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2、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3、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準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4、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6、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7、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8、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9、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10、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11、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12、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13、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并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4、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15、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16、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17、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18、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19、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準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20、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是不得用于載人。
21、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22、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23、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24、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25、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
27、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28、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29、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30、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31、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后,迅速通過。
32、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道路交通安全常識
指揮燈信號的含義:
(1)綠燈亮時,準許車輛、行人通行;
(2)紅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
(3)黃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但已超過停止線的車輛和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行人,可以繼續通行;
(4)黃燈閃爍時,車輛、行人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行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須靠邊行走;
(2)橫過車行道,須走人行橫道。
(3)不準穿越、倚坐道口護攔。
(4)不準在道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5)列隊通過道路時,每橫列不準超過2人。兒童的隊列須在人行道上行進。
乘車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乘坐公共電、汽車須在站臺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后,先下后上。
(2)不準在車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車。
(3)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公共汽車、電廠、出租汽車和長途汽車。
(4)機動汽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
(5)乘坐貨運機動車時,不準站立,不準坐在車廂攔板上。
騎自行車、三輪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后瞭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2)通過陡坡,橫穿四條以上機動車道或途中車閘失效時,須下車推行。
(3)不準雙手離把,攀扶其它車輛或手中持物。
(4)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它車輛牽引。
(5)不準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6)騎三輪車不準并行。
(7)未滿16周歲的人,不準在道路上趕畜力車。
(8)未滿12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二)水上交通安全常識
1、不乘坐無牌無證船舶。
2、不乘坐客船、客渡船以外的船舶。
3、不乘坐超載船舶或人貨混裝的船舶。
4、不乘坐超冒險航行的船舶。
5、集體乘船應注意:要有老師帶隊,指揮,上下船要排成隊,不得打鬧、走動;要順從船上工作人員指揮,維護好船上秩序。
(三)鐵路交通安全常識
行人和車輛通過鐵路道口時應注意:
(1)行人和車輛在鐵路道口、人行過道及平過道處,發現或聽到有火車開來時,應立即躲避到距鐵路鋼軌2米以外處,嚴禁停留在鐵路上,嚴禁搶行超過鐵路。
(2)車輛和行人通過鐵路道口,必須聽從道口看守人員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員的指揮。
(3)凡遇到道口欄桿(欄門)關閉、音響器發出報警、道口信號顯示紅色燈光,或道口看守人員示意火車即將通過時,車輛、行人嚴禁搶行,必須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距最外股鋼軌5米(欄門或報警器等應設在這里)以外,不得影響道口欄桿(欄門)的關閉,不得撞、鉆、爬越道口欄桿(欄門)。
(4)設有信號機的鐵路道口,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紅燈穩定亮時,表示火車接近道口,禁止車輛、行人通行。
(5)紅燈熄白燈亮時,表示道口開通,準許車輛、行人通行。
(6)遇有道口信號紅燈和白燈同時熄滅時,需停車和止步瞭望,確認安全后,方準通過。
(7)車輛、行人通過設有道口信號機的無人看守道口以及人行過道時,必須停車或止步瞭望,確認兩端均無列車開來時,方準通行。
嚴禁在鐵路路基上行走,乘涼、坐臥鋼軌。嚴禁在站內或區間內鐵路上逗留、游逛、穿越或撿拾物品。
禁嚴扒車、鉆車、跳車和無票乘車。鐵路橋梁和鐵路隧洞禁止一切行人通過。
(四)文明行路常識
行路五要:
1、 行人要走人行道,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2、 過馬路要看清信號燈和來往車輛,從人行橫道、人行天橋或地道內通過;
3、通過行人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要做到紅燈停,綠燈行;
4、學齡前兒童上馬路要有成年人帶領;
5、高齡老人上街要有人攙扶陪同。
行路五不要:
1、 不要圖方便,走“捷徑”,亂穿馬路;
2、 不要在車前,車后急穿馬路,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
3、不要鉆越、跨越、倚坐人行護欄或道路隔離設施,扒車、強行攔車;
4、不要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5、不要進入高架道路、高速公路以及其他禁止行人進入的道路。
(五)文明騎車常識
騎車十要:
1、 要了解車輛性能,做到車輛的車閘、車鈴齊全有效;
2、 要熟悉和遵守道路交通法規;
3、 要掛好車輛牌照,隨身攜帶行車執照;
4、 要依次行駛,不搶道,不占道;
5、 要在規定的非機動車道內行車;
6、 要集中精力,騎車不戴耳機、耳塞,不聽錄音、廣播;
7、 要在轉彎前,減速慢行,向后瞭望,伸手示意;
8、 要按規定停放車輛;
9、 要聽從交警指揮,服從管理;
10、在遇到紅燈時,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
騎車十不準:
1、不準闖紅燈或推行、繞行闖越紅燈;
2、不準雙手離把、攀附其他車輛或手中持物;
3、不準在市區或城鎮道路上騎車帶人;
4、不準在機動車道、人行道上騎車;
5、不準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騎車;
6、不準醉酒騎行、扶肩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競駛、突然猛拐;
7、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它車輛牽引;
8、不準擅自在自行車、三輪車上加裝動力裝置;
9、不準違反規定載物;
10、不準未滿十二歲的兒童在道路上騎自行車。
(一)、道路交通安全常識
指揮燈信號的含義:
(1)綠燈亮時,準許車輛、行人通行;
(2)紅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
(3)黃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但已超過停止線的車輛和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行人,可以繼續通行;
(4)黃燈閃爍時,車輛、行人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行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須靠邊行走;
(2)橫過車行道,須走人行橫道。
(3)不準穿越、倚坐道口護攔。
(4)不準在道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5)列隊通過道路時,每橫列不準超過2人。兒童的隊列須在人行道上行進。
乘車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乘坐公共電、汽車須在站臺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后,先下后上。
(2)不準在車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車。
(3)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公共汽車、電廠、出租汽車和長途汽車。
(4)機動汽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
(5)乘坐貨運機動車時,不準站立,不準坐在車廂攔板上。
騎自行車、三輪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后瞭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2)通過陡坡,橫穿四條以上機動車道或途中車閘失效時,須下車推行。
(3)不準雙手離把,攀扶其它車輛或手中持物。
(4)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它車輛牽引。
(5)不準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6)騎三輪車不準并行。
(7)未滿16周歲的人,不準在道路上趕畜力車。
(8)未滿12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二)水上交通安全常識
1、不乘坐無牌無證船舶。
2、不乘坐客船、客渡船以外的船舶。
3、不乘坐超載船舶或人貨混裝的船舶。
4、不乘坐超冒險航行的船舶。
5、集體乘船應注意:要有老師帶隊,指揮,上下船要排成隊,不得打鬧、走動;要順從船上工作人員指揮,維護好船上秩序。
(三)鐵路交通安全常識
行人和車輛通過鐵路道口時應注意:
(1)行人和車輛在鐵路道口、人行過道及平過道處,發現或聽到有火車開來時,應立即躲避到距鐵路鋼軌2米以外處,嚴禁停留在鐵路上,嚴禁搶行超過鐵路。
(2)車輛和行人通過鐵路道口,必須聽從道口看守人員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員的指揮。
(3)凡遇到道口欄桿(欄門)關閉、音響器發出報警、道口信號顯示紅色燈光,或道口看守人員示意火車即將通過時,車輛、行人嚴禁搶行,必須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距最外股鋼軌5米(欄門或報警器等應設在這里)以外,不得影響道口欄桿(欄門)的關閉,不得撞、鉆、爬越道口欄桿(欄門)。
(4)設有信號機的鐵路道口,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紅燈穩定亮時,表示火車接近道口,禁止車輛、行人通行。
(5)紅燈熄白燈亮時,表示道口開通,準許車輛、行人通行。
(6)遇有道口
)綠燈亮時,準許車輛、行人通行;
(2)紅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
(3)黃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但已超過停止線的車輛和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行人,可以繼續通行;
(4)黃燈閃爍時,車輛、行人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行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須靠邊行走;
(2)橫過車行道,須走人行橫道。
(3)不準穿越、倚坐道口護攔。
(4)不準在道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5)列隊通過道路時,每橫列不準超過2人。兒童的隊列須在人行道上行進。
乘車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乘坐公共電、汽車須在站臺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后,先下后上。
(2)不準在車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車。
(3)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公共汽車、電廠、出租汽車和長途汽車。
(4)機動汽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
(5)乘坐貨運機動車時,不準站立,不準坐在車廂攔板上。
騎自行車、三輪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后瞭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2)通過陡坡,橫穿四條以上機動車道或途中車閘失效時,須下車推行。
(3)不準雙手離把,攀扶其它車輛或手中持物。
(4)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它車輛牽引。
(5)不準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6)騎三輪車不準并行。
(7)未滿16周歲的人,不準在道路上趕畜力車。
(8)未滿12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二)水上交通安全常識
1、不乘坐無牌無證船舶。
2、不乘坐客船、客渡船以外的船舶。
3、不乘坐超載船舶或人貨混裝的船舶。
4、不乘坐超冒險航行的船舶。
5、集體乘船應注意:要有老師帶隊,指揮,上下船要排成隊,不得打鬧、走動;要順從船上工作人員指揮,維護好船上秩序。
(三)鐵路交通安全常識
行人和車輛通過鐵路道口時應注意:
(1)行人和車輛在鐵路道口、人行過道及平過道處,發現或聽到有火車開來時,應立即躲避到距鐵路鋼軌2米以外處,嚴禁停留在鐵路上,嚴禁搶行超過鐵路。
(2)車輛和行人通過鐵路道口,必須聽從道口看守人員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員的指揮。
(3)凡遇到道口欄桿(欄門)關閉、音響器發出報警、道口信號顯示紅色燈光,或道口看守人員示意火車即將通過時,車輛、行人嚴禁搶行,必須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距最外股鋼軌5米(欄門或報警器等應設在這里)以外,不得影響道口欄桿(欄門)的關閉,不得撞、鉆、爬越道口欄桿(欄門)。
(4)設有信號機的鐵路道口,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紅燈穩定亮時,表示火車接近道口,禁止車輛、行人通行。
(5)紅燈熄白燈亮時,表示道口開通,準許車輛、行人通行。
(6)遇有道口信號紅燈和白燈同時熄滅時,需停車和止步瞭望,確認安全后,方準通過。
(7)車輛、行人通過設有道口信號機的無人看守道口以及人行過道時,必須停車或止步瞭望,確認兩端均無列車開來時,方準通行。
嚴禁在鐵路路基上行走,乘涼、坐臥鋼軌。嚴禁在站內或區間內鐵路上逗留、游逛、穿越或撿拾物品。
禁嚴扒車、鉆車、跳車和無票乘車。鐵路橋梁和鐵路隧洞禁止一切行人通過。
(四)文明行路常識
行路五要:
1、 行人要走人行道,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2、 過馬路要看清信號燈和來往車輛,從人行橫道、人行天橋或地道內通過;
3、通過行人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要做到紅燈停,綠燈行;
4、學齡前兒童上馬路要有成年人帶領;
5、高齡老人上街要有人攙扶陪同。
行路五不要:
1、 不要圖方便,走“捷徑”,亂穿馬路;
2、 不要在車前,車后急穿馬路,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
3、不要鉆越、跨越、倚坐人行護欄或道路隔離設施,扒車、強行攔車;
4、不要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5、不要進入高架道路、高速公路以及其他禁止行人進入的道路。
(五)文明騎車常識
騎車十要:
1、 要了解車輛性能,做到車輛的車閘、車鈴齊全有效;
2、 要熟悉和遵守道路交通法規;
3、 要掛好車輛牌照,隨身攜帶行車執照;
4、 要依次行駛,不搶道,不占道;
5、 要在規定的非機動車道內行車;
6、 要集中精力,騎車不戴耳機、耳塞,不聽錄音、廣播;
7、 要在轉彎前,減速慢行,向后瞭望,伸手示意;
8、 要按規定停放車輛;
9、 要聽從交警指揮,服從管理;
10、在遇到紅燈時,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
騎車十不準:
1、不準闖紅燈或推行、繞行闖越紅燈;
2、不準雙手離把、攀附其他車輛或手中持物;
3、不準在市區或城鎮道路上騎車帶人;
4、不準在機動車道、人行道上騎車;
5、不準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騎車;
6、不準醉酒騎行、扶肩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競駛、突然猛拐;
7、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它車輛牽引;
8、不準擅自在自行車、三輪車上加裝動力裝置;
9、不準違反規定載物;
10、不準未滿十二歲的兒童在道路上騎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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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交通規則知識
1)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沒有人行道的道路,要*路邊行走。
2)集體外出時,最好有組織、有秩序地列隊行走;結伴外出時,不要相互追逐、打鬧、嬉戲;行走時要專心,注意周圍情況,不要東張西望、邊走邊看書報或做其他事情。
3)在沒有交通民警指揮的路段,要學會避讓機動車輛,不與機動車輛爭道搶行。
4)小學生在放學排路隊時要頭戴小黃帽,在霧、雨、雪天,最好穿著色彩鮮艷的衣服,以便于機動車司機盡早發現目標,提前采取安全措施。
2、橫穿馬路應該注意什么?
橫穿馬路,可能遇到的危險因素會大大增加,應特別注意安全。
1)穿越馬路,要聽從交通民警的指揮;要遵守交通規則,做到 “ 綠燈行,紅燈停 ” 。
2)穿越馬路,要走人行橫道線;在有過街天橋和過街地道的路段,應自覺走過街天橋和地下通道。
3)穿越馬路時,要走直線,不可迂回穿行;在沒有人行橫道的路段,應先看左邊,再看右邊,在確認沒有機動車通過時才可以穿越馬路。
4)不要翻越道路中央的安全護欄和隔離墩,更不能在馬路上滑滑板。
5)不要突然橫穿馬路,特別是馬路對面有熟人、朋友呼喚,或者自己要乘坐的公共汽車已經進站,千萬不能貿然行事,以免發生意外。
3、怎樣認識交通信號燈?
交通信號燈分為兩種,一種是用于指揮車輛的紅、黃、綠三色信號燈,設置在交*路口顯眼的地方,叫做車輛交通指揮燈;另一種是用于指揮行人橫過馬路的紅、綠兩色信號燈,設置在人行橫道的兩端,叫做人行橫道燈。我國交通法規也對交通指揮信號燈做出了規定:
1)綠燈亮時,準許車輛、行人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準妨礙直行的車輛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2)黃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但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和已進入人行橫道的行人,可以繼續通行。
3)紅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
4)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車輛按箭頭所示方向通行。
5)黃燈閃爍時,車輛、行人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可以通行。
4、騎自行車安全知識
我國被稱為“自行車王國”,是世界上擁有自行車最多的國家。但是,自行車結構簡單、一碰就倒、穩定性差,因此它是交通工具中的弱者。在交通傷亡事故中,非機動車(主要是自行車)受傷人數居第一,傷亡人數居第二。在我國,少年兒童年滿 12周歲,方能在道路上起自行車,并要遵守交通規則在慢車道上騎車。
5、乘坐公共汽車應該注意什么?
1)乘坐公共汽(電)車,要排隊候車,按先后順序上車,不要擁擠。上下車均應等車停穩以后,先下后上,不要爭搶。
2)不要把汽油、爆竹等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帶入車內。
3)乘車時不要把頭、手、胳膊伸出手窗外,以免被對面來車或路邊樹木等刮傷;也不要向車窗外亂扔雜物,以免傷及他人。
4)乘車時要坐穩扶好,沒有座位時,要雙腳自然分開,側向站立,手應握緊扶手,以免車輛緊急剎車時摔倒受傷。
小學生交通規則知識:
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沒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邊行走。
集體外出時,最好有組織、有秩序地列隊行走;結伴外出時,不要相互追逐、打鬧、嬉戲;行走時要專心,注意周圍情況,不要東張西望、邊走邊看書報或做其他事情。
在沒有交通民警指揮的路段,要學會避讓機動車輛,不與機動車輛爭道搶行。
小學生在放學排路隊時要頭戴小黃帽,在霧、雨、雪天,最好穿著色彩鮮艷的衣服,以便于機動車司機盡早發現目標,提前采取安全措施。
橫穿馬路應該注意什么? 橫穿馬路,可能遇到的危險因素會大大增加,應特別注意安全。
穿越馬路,要聽從交通民警的指揮;要遵守交通規則,做到 “ 綠燈行,紅燈停 ” 。
穿越馬路,要走人行橫道線;在有過街天橋和過街地道的路段,應自覺走過街天橋和地下通道。
穿越馬路時,要走直線,不可迂回穿行;在沒有人行橫道的路段,應先看左邊,再看右邊,在確認沒有機動車通過時才可以穿越馬路。
不要翻越道路中央的安全護欄和隔離墩,更不能在馬路上滑滑板。
不要突然橫穿馬路,特別是馬路對面有熟人、朋友呼喚,或者自己要乘坐的公共汽車已經進站,千萬不能貿然行事,以免發生意外。
怎樣認識交通信號燈? 交通信號燈分為兩種,一種是用于指揮車輛的紅、黃、綠三色信號燈,設置在交*路口顯眼的地方,叫做車輛交通指揮燈;另一種是用于指揮行人橫過馬路的紅、綠兩色信號燈,設置在人行橫道的兩端,叫做人行橫道燈。我國交通法規也對交通指揮信號燈做出了規定:
綠燈亮時,準許車輛、行人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準妨礙直行的車輛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黃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但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和已進入人行橫道的行人,可以繼續通行。
紅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
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車輛按箭頭所示方向通行。
黃燈閃爍時,車輛、行人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可以通行。
騎自行車安全知識:我國被稱為“自行車王國”,是世界上擁有自行車最多的國家。但是,自行車結構簡單、一碰就倒、穩定性差,因此它是交通工具中的弱者。在交通傷亡事故中,非機動車(主要是自行車)受傷人數居第一,傷亡人數居第二。在我國,少年兒童年滿 12周歲,方能在道路上起自行車,并要遵守交通規則在慢車道上騎車。
乘坐公共汽車應該注意:
乘坐公共汽(電)車,要排隊候車,按先后順序上車,不要擁擠。上下車均應等車停穩以后,先下后上,不要爭搶。
不要把汽油、爆竹等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帶入車內。
乘車時不要把頭、手、胳膊伸出手窗外,以免被對面來車或路邊樹木等刮傷;也不要向車窗外亂扔雜物,以免傷及他人。
乘車時要坐穩扶好,沒有座位時,要雙腳自然分開,側向站立,手應握緊扶手,以免車輛緊急剎車時摔倒受傷。
我覺得橫穿馬路時要要注意兩邊的紅綠燈,如果紅我們兩邊的紅綠燈是綠綠色的,就可就可以行走,如果離您已走到斑馬線。綠燈都變成了紅燈你可繼續行走如果你你在原地扛大旗講故事和你紅綠燈就騙了你可收取一起休息了不登等紅綠燈綠了的時候在尋找這樣可以保證你們的安全。
交通安全:
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一般是走路精神不集中,戴著音樂聽筒過馬路;有的同學為了趕時間;有的同學缺乏耐性、貪圖方便,快。還有的同學認識不到交通規則的重要性,認為不遵守交通規則并不是什么大過錯,等等。 自我防護 為了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同學們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必須在人行道內行走。必須在馬路兩邊的人行道步行。在橫穿馬路時,必須遵守交通規則,不要亂闖亂碰。同學們上學和放學的時候,正是一天中道路交通最擁擠的時候,人多車輛多,必須十分注意交通安全。
一、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沒有人行橫道的道路,要靠路邊行走。
二、集體外出時,最好有組織、有秩序地列隊行走;結伴外出時,不要相互追逐、打鬧、嬉戲;行走時要專心,注意周圍情況,不要東張西望、邊走邊看書報或做其他事情。
三、在沒有交通民警指揮的路段,要學會避讓機動車輛,不與機動車輛爭道搶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編輯本段]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并監制。
第十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交通規則知識大全
交通規則小常識
1. 騎自行車應走右側自行車道。
2. 過馬路應走人行道(或天橋、地下通道);遇紅燈止步,見綠燈前行。
3. 乘坐公共汽車應先下后上,勿爭先恐后,勿擠逼搶位。
4. 遵守交通規則應成為我們的行為規范。
5.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6.橫過車行道,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有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
7.不準穿越、倚坐人行道、車行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
8.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和拋物擊車。
9.學齡前兒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
交通規則要記牢,紅燈停、綠燈行。過馬路、走橫道,來往車輛仔細瞧。
交通安全很重要,關系性命莫小瞧。學規則、守規則,時時處處做得好。
步行騎車靠右行,中間讓給汽車跑。橫過馬路左右看,還要走在快車道。
見紅燈、不要跑,綠燈亮起可過了。在路上、莫打鬧, 不做游戲不追跑。
汽車燈,會說話,注意觀察別忘了。左燈亮,向左轉,右燈亮,向右轉。
冰雪日子雖然少,事故率卻比較高。慢行小心要警惕,不讓自己多摔跤。
隊員們,要知曉,出了事故不得了。從小養成好習慣,時時記清別忘掉。
駕駛證分數扣完了,會讓你去學習。學習過后,交通規則什么的都不是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并監制。
第十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 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 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 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 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 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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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規則大全
1、 持小型汽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下列哪種情況下需要接受審驗?
A、 有效期滿換發駕駛證時
B、 一個記分周期末
C、 記分周期未滿分
D、 記分周期滿12分
A B C D
2、 夜間行駛,與對向車道車輛交會時,以下做法正確的是?
A、 保持使用遠光燈
B、 遠光燈和近光燈之間不斷來回切換
C、 切換為近光燈
D、 關閉燈光
A B C D
3、 車輛在山區道路行車下陡坡時,不得超車。
對 錯
4、 這個標志是何含義?
A、 兩側變窄
B、 右側變窄
C、 左側變窄
D、 寬度變窄
A B C D
5、 遇到這種情況下可以從右側超車。
對 錯
6、 如圖所示,駕駛機動車行駛至橋梁涵洞時,以下做法正確的是什么?
A、 加速,在對向車到達前通過
B、 減速靠右通過
C、 保持原速繼續正常行駛
D、 鳴喇叭后加速通過
A B C D
7、 如圖所示,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前方路口,應該怎么行駛?
A、 減速或停車避讓行人
B、 加速通過
C、 趕在行人前通過
D、 靠左側行駛
A B C D
8、 夜間會車時,若對方車輛不關閉遠光燈,可變換燈光提示對向車輛,同時減速靠右側行駛或停車。
對 錯
9、 圖中圈內的路面標記是什么標線?
A、 路口示意線
B、 停車讓行線
C、 減速讓行線
D、 人行橫道線
A B C D
10、 駕駛機動車在路口遇到這種信號燈禁止通行。
對 錯
11、 高速公路因發生事故造成堵塞時,可在右側緊急停車帶或路肩行駛。
對 錯
12、 已注冊登記的小型載客汽車有下列哪種情形,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A、 機動車更換發動機
B、 加裝前后防撞裝置
C、 改變車身顏色
D、 更換車身或者車架
A B C D
13、 駕駛人未攜帶哪種證件駕駛機動車上路,交通警察可依法扣留車輛?
A、 機動車行駛證
B、 居民身份證
C、 從業資格證
D、 機動車通行證
A B C D
14、 圖中圈內三角填充區域是什么標線?
A、 網狀線
B、 停車線
C、 減速線
D、 導流線
A B C D
15、 夜間起步前,應當先開啟近光燈。
對 錯
16、 安裝防抱死制動裝置(ABS)的機動車在緊急制動時,制動距離會大大縮短,因此不必保持安全車距
對 錯
17、 這樣在路邊臨時停放機動車有什么違法行為?
A、 在非機動車道停車
B、 在人行橫道上停車
C、 距離路邊超過30厘米
D、 在有禁停標線路段停車
A B C D
18、 這個標志是何含義?
A、 允許長時停車
B、 禁止臨時停車
C、 禁止長時停車
D、 禁止停放車輛
A B C D
19、 如圖所示,駕駛機動車在路口遇到這種交通信號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對 錯
20、 對有使用偽造或變造檢驗合格標志嫌疑的車輛,交通警察只進行罰款處罰。
對 錯
21、 駕駛人持超過有效期的駕駛證可以在1年內駕駛機動車。
對 錯
22、 圖中哪個報警燈亮,提示充電電路異常或故障?
A、 圖1
B、 圖2
C、 圖3
D、 圖4
A B C D
23、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一次記6分。
對 錯
24、 如圖所示,A車在此處停車是可以的。
對 錯
25、 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一次記6分。
對 錯
26、 以下安全帶系發正確的是?
A、 圖1
B、 圖2
C、 圖3
D、 圖4
A B C D
27、 有這種信號燈的路口允許機動車如何行駛?
A、 向左轉彎
B、 直行通過
C、 向右轉彎
D、 停車等待
A B C D
28、 這個標志的含義是提醒前方道路變為不分離雙向行駛路段。
對 錯
29、 路面上的黃色標記是何含義?
A、 禁止轉彎
B、 禁止掉頭
C、 允許掉頭
D、 禁止直行
A B C D
30、 駕駛機動車在沒有中心線的公路上,最高速度不能超過每小時70公里。
對 錯
31、 駕駛機動車遇到這種信號燈,可在對面直行車前直接向左轉彎。
對 錯
32、 這個導向箭頭是何含義?
A、 指示向右轉彎或掉頭
B、 指示直行或右轉彎
C、 指示直行或向右變道
D、 指示直行或掉頭
A B C D
33、 這個標志是何含義?
A、 N型彎路
B、 急轉彎路
C、 反向彎路
D、 連續彎路
A B C D
34、 行車中遇有前方發生交通事故,需要幫助時,應怎樣做?
A、 盡量繞道躲避
B、 立即報警,停車觀望
C、 協助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D、 加速通過,不予理睬
A B C D
35、 這個標志是何含義?
A、 高速公路服務區
B、 高速公路加油站
C、 高速公路休息區
D、 高速公路客車站
A B C D
36、 這是什么操縱裝置?
A、 燈光開關
B、 空調開關
C、 點火開關
D、 雨刷開關
A B C D
37、 如圖所示,在這種情況下通過路口,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的目的是什么?
A、 提示其他交通參與者注意來車
B、 檢查燈光是否能正常使用
C、 準備變更車道
D、 超車前提示前車
A B C D
38、 濕滑路面制動過程中,發現車輛偏離方向,以下做法正確的是?
A、 連續輕踩輕放制動踏板
B、 用力踩制動踏板
C、 不要踩制動踏板
D、 任意踩制動踏板
A B C D
39、 距離交叉路口50米以內的路段不能停車。
對 錯
40、 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不能辦理注冊登記。
對 錯
41、 在行駛過程中,機動車駕駛人要注意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
對 錯
42、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一次記幾分?
A、 12分
B、 6分
C、 3分
D、 2分
A B C D
43、 雪天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時,關于安全車距錯誤的說法是什么?
A、 雪天路滑,制動距離比干燥柏油路更長
B、 雪天能見度低,應該根據能見度控制安全距離
C、 能見度小于200m時,與前車至少保持50m的安全距離
D、 能見度小于50m時,應該駛離高速公路
A B C D
44、 下列哪個標志禁止一切車輛長時間停放,臨時停車不受限制?
A、 圖1
B、 圖2
C、 圖3
D、 圖4
A B C D
45、 這個導向箭頭是何含義?
A、 指示前方右轉彎
B、 指示前方掉頭
C、 指示前方直行
D、 指示向左變道
A B C D
46、 這屬于哪一類標志?
A、 警告標志
B、 禁令標志
C、 指示標志
D、 指路標志
A B C D
47、 謹慎駕駛的三原則是集中注意力、仔細觀察和提前預防
對 錯
48、 以下哪種身體條件,不可以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A、 糖尿病
B、 紅綠色盲
C、 高血壓
D、 懷孕
A B C D
49、 駕駛人記分沒有達到滿分的,有罰款尚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對 錯
50、 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后的多長時間為實習期?
A、 6個月
B、 12個月
C、 3個月
D、 2年
A B C D
51、 如圖所示,駕駛機動車行經該路段時,應減速慢行,避免因眩目導致的交通事故。
對 錯
52、 駕駛機動車行經下列哪種路段不得超車?
A、 主要街道
B、 高架路
C、 人行橫道
D、 環城高速
A B C D
53、 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屬于什么行為?
A、 違章行為
B、 違法行為
C、 過失行為
D、 違規行為
A B C D
54、 駕駛機動車在路口遇到這種情況如何行駛?
A、 可以向右轉彎
B、 靠右側直行
C、 遵守交通信號燈
D、 停車等待
A B C D
55、 車輛在高速公路以每小時100公里的速度行駛時,距同車道前車100米以上為安全距離。
對 錯
56、 駕駛機動車在這種信號燈亮的路口,可以右轉彎。
對 錯
57、 這個標志是何含義?
A、 路面低洼
B、 駝峰橋
C、 路面不平
D、 路面高突
A B C D
58、 機動車駛近急彎、坡道頂端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時,減速慢行并鳴喇叭示意是為了什么?
A、 提示前車后方車輛準備超車
B、 提示對向交通參與者我方有來車
C、 避免行至坡道頂端車輛動力不足
D、 測試喇叭是否能正常使用
A B C D
59、 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可以短途駕駛機動車。
對 錯
60、 路緣石上的黃色虛線是何含義?
A、 禁止臨時停車
B、 禁止上下人員
C、 禁止長時停車
D、 禁止裝卸貨物
A B C D
61、 夜間行車,駕駛人的視野受限,很難觀察到燈光照射區域以外的交通情況,因此要減速行駛。
對 錯
62、 夜間駕駛機動車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行駛,以下哪種情況下應當改用近光燈?
A、 接近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
B、 與對向機動車會車時
C、 接近人行橫道時
D、 城市道路照明條件不良時
A B C D
63、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感覺疲勞時,應立即停車休息。
對 錯
64、 車輛涉水后,應保持低速行駛,怎樣操作制動踏板,以恢復制動效果?
A、 持續重踏
B、 間斷重踏
C、 持續輕踏
D、 間斷輕踏
A B C D
65、 連續降雨天氣,山區公路可能會出現路肩疏松和堤坡坍塌現象,行車時應選擇道路中間堅實的路面,避免靠近路邊行駛。
對 錯
66、 如圖所示,機動車在這樣的城市道路上行駛,最高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0公里/小時。
對 錯
67、 這個標志是何含義?
A、 禁止駛入
B、 禁止通行
C、 減速行駛
D、 限時進入
A B C D
68、 如圖所示,這個標志設置在有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提示駕駛人距有人看守的鐵路道口的距離還有100米。
對 錯
69、 行車中,制動報警燈亮,應試踩一下制動,只要有效可正常行車
對 錯
70、 在這種的情況下可以加速超車。
對 錯
71、 不得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對 錯
72、 這個標志的含義是提醒前方兩側行車道或路面變窄。
對 錯
73、 如圖所示,在這種道路上行駛,應在道路中間通行的主要原因是在道路中間通行速度快。
對 錯
74、 這個標志的含義是提醒車輛駕駛人前方是急轉彎路段。
對 錯
75、 輪胎氣壓過低時,高速行駛輪胎會出現波浪變形溫度升高而導致什么?
A、 氣壓不穩
B、 氣壓更低
C、 行駛阻力增大
D、 爆胎
A B C D
76、 這個標志是何含義?
A、 注意行人
B、 有人行橫道
C、 村莊或集鎮
D、 有小學校
A B C D
77、 圖中圈內白色橫實線是何含義?
A、 停止線
B、 讓行線
C、 減速線
D、 待轉線
A B C D
78、 關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罰,以下說法錯誤的是什么?
A、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
B、 吊銷駕駛證
C、 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D、 記6分
A B C D
79、 路面由白色虛線和三角地帶標線組成的是什么標線?
A、 道路入口標線
B、 可跨越式分道線
C、 道路出口減速線
D、 道路出口標線
A B C D
80、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是多長時間?
A、 14個月
B、 12個月
C、 10個月
D、 6個月
A B C D
81、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哪個部門申請補領、換領?
A、 住地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
B、 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
C、 登記地車輛管理所
D、 當地公安局
A B C D
82、 這個開關控制機動車哪個部位?
A、 風窗玻璃除霧器
B、 風窗玻璃刮水器
C、 危險報警閃光燈
D、 照明燈,信號燈
A B C D
83、 看到這個標志的時候,您應該開啟前照燈
對 錯
84、 駕駛車輛進入高速公路加速車道后,應盡快將車速提高到每小時多少公里以上?
A、 30
B、 40
C、 50
D、 60
A B C D
85、 這一組交通警察手勢是什么信號?
A、 右轉彎信號
B、 減速慢行信號
C、 變道信號
D、 靠邊停車信號
A B C D
86、 這個標志是何含義?
A、 堤壩路
B、 臨崖路
C、 易滑路
D、 傍水路
A B C D
87、 在這個路口可以掉頭
對 錯
88、 在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有效期內,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巧考試預約次數不得超過多少次?
A、 3次
B、 4次
C、 5次
D、 6次
A B C D
89、 這個標志是何含義?
A、 減速拍照區
B、 道路流量監測
C、 全路段抓拍
D、 交通監控設備
A B C D
90、 道路上劃設這種標線的車道內允許下列哪類車輛通行?
A、 出租車
B、 公務用車
C、 公交車
D、 私家車
A B C D
91、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對 錯
92、 這個標志的含義是告示前方道路有障礙物,車輛左側繞行。
對 錯
93、 下列哪種標志是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應當在車上放置的標志?
A、 產品合格標志
B、 保持車距標志
C、 提醒危險標志
D、 檢驗合格標志
A B C D
94、 這個標志是何含義?
A、 堤壩路
B、 上陡坡
C、 連續上坡
D、 下陡坡
A B C D
95、 駕駛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最高速度不能超過多少?
A、 15公里/小時
B、 20公里/小時
C、 30公里/小時
D、 40公里/小時
A B C D
96、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能見度在200米以下,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多少公里,與同車道前車至少保持多少米的距離?
A、 60,100
B、 70,100
C、 40,80
D、 30,80
A B C D
97、 這個路面標記是什么標線?
A、 禁駛區
B、 網狀線
C、 中心圈
D、 導流線
A B C D
98、 行車中遇有非機動車準備繞過停放的車輛時,應怎樣做?
A、 鳴喇叭示意其讓道
B、 讓其先行
C、 加速繞行
D、 緊隨其后鳴喇叭
A B C D
99、 這個標志是何含義?
A、 限制高度為3.5米
B、 限制寬度為3.5米
C、 解除3.5米限高
D、 限制車距為3.5米
A B C D
100、 如圖所示,紅圈標注的深色車輛的做法是違法的。
對 錯
交通規則知識
簡單一點兒,請在這個星期之內發布。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應當遵守鐵路道口信號,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沒有鐵路道口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后,迅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并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采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紅燈停,綠燈行,黃燈亮了等一等這個想必沒有人不知道吧,咳咳,當然不能只是知道,嚴格遵守才是最重要的哦。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應當遵守鐵路道口信號,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沒有鐵路道口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后,迅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0307062.html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7-12-31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十屆第81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12月29日
(原法律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并監制。
第十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并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采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并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準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并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第五十四條 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準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是不得用于載人。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條 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后,迅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六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十屆第81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條修改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決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如果是有三個紅燈,那么就是所屬的三個車道都不能通行,【左,直,右,】,那么向右肯定不能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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