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償需要哪些證明
為四大類:
一、事故證明文件:根據不同事故由公安、消防、氣象部門出具如:責任認定書、火災鑒定報告、氣象證明
二、損失證明及賠償協議:1.診斷、住院、轉院、后續治療證明、用藥清單
2.護理、休假證明
3.傷殘鑒定、死亡證明尸檢報告
4.醫療費發票(門診、急診、住院)護理票據、交通、住宿、殘疾用具證明及購置票據
5.調解書或賠償協議
三、保險公司單證:1.客戶理賠告知單
2.出險通知書或快速理賠報告
3.定損報告
4.查勘報,告
5.詢問筆錄
6.人傷調查報,告
四、被保險人相關證明:1.當事司機駕證
2.行駛證
3.營運車要營運證、準駕證
4.特種車要有特種車操作證
5.機動車登記證等復印件
6.相關人身份證明
7.相關人的誤工及工資證明
8.達到上稅標準的需完稅證明
9.贍養撫養證明及相關人員戶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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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交通事故索賠需要哪些單證
法律分析:起訴司機、車主、保險公司,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并共同簽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當事人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當事人自行賠償;(二)到投保的保險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場所辦理損害賠償事宜。
第九十三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調解依據;(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四)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五)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六)調解日期。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保險理賠需要哪些單證
車輛保險快速理賠證件提供比較簡單,假如保險公司定損員已經到事故現場拍照的,只需要提供由交通警察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和車輛損失修理發票以及理賠申請單就可以。
1.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一般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正本、索賠申請、財產損失清單、技術鑒定證明、事故報告書、救護費用發票、必要的賬簿、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
(2).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3).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單證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2.車輛保險理賠最基本的提供資料則是:理賠申請單,修理發票,保險定損單,修理單位修理清單原件,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
3.損失比較小,保險公司現場已經定損的,當時給保險公司到現場來查勘的已經提供完整資料的,走快速理賠處理的,事后可以什么都不提供,保險公司就會在三天以內把理賠款項直接支付給被保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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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賠要什么手續及材料
交通事故理賠要的手續及材料如下:
1、通知保險公司。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將保險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及造成的損失情況及保險單證號碼、保險標的,保險險種險別,保險期限等事項,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險公司。如果保險標的在異地出險受損,被保險人應向原保險公司及其在出險當地的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報案。在保險公司抵達出險現場之前,被保險人應采取必要的搶救措施,并對受損的保險標的進行必要的整理。對于火災或機動車輛出險,被保險人在出險現場應服從消防部門或公安交通部門的現場指揮;
2、接受保險公司檢驗。被保險人應接受保險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員在出險現場檢驗受損的保險標的,并提供各種方便,以保證保險公司及時準確地查明事故原因,確認損害程度和損失數額;
3、提出索賠申請并提供索賠單證。被保險人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并提供相應的索賠單證。
交通事故理賠要的材料如下:
1、受傷者身份證、戶口本、在杭州的居住證明(如果有);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門診病歷本;
4、醫院住院病歷;
5、醫療費發票、后續醫療費證明,殘疾輔助器具費發票;
6、關于休息誤工的醫療診斷證明、勞動合同、工資單或者收入證明、個人所得稅交稅證明,扣發工資收入證明(如果有);
7、關于需要護理的證明、護理費發票或收條;
8、交通費住宿費票據;
9、關于需要營養的診斷證明(如果有);
10、司法鑒定書和鑒定費發票(如果已鑒定);
11、未成年子女或年邁父母的戶口本、以及視情況提供家庭兄弟姐妹戶籍證明(如果有);
12、視情況提供其他材料。
交通事故理賠的項目如下:
1、醫療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
6、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7、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8、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9、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10、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11、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12、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復,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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