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請保全財產可以不提供擔保
法律主觀:
財產保全申請人需要提供擔保嗎 人民 法院 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第一,需要對爭議的財產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第二,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采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第三,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 強制執行 ,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第四,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 國家賠償法 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在發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對 訴訟保全 的申請人,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擔保(如法院未責令擔保,也可以不擔保);對訴前保全的申請人,民訴法規定其應當提供擔保.我們知道,申請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確保被申請人將來能履行裁判,不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但是,申請人要正確行使這項訴訟權利,不得濫用,以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在申請人敗訴的情況下,證明申請人的申請有錯誤,因此,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的全部損失.因此,民訴法規定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依法為人民法院的命令提供擔保,否則,駁回申請.擔保形式有兩種,一種是保證人擔保,保證人同被保證人(申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另一種是實物、現金或有價證券擔保.以財物擔保的,擔保財物的價值不應低于受保全財產的價額。 小編提醒您,訴訟中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網站致力于打造優秀的 法律咨詢 平臺,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 律師咨詢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價值應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提供擔保的目的是為申請不當而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時提供保證。財產保全主要適用于給付之訴。離婚訴訟是解除夫妻關系的變更之訴,如果同時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給付內容,可以適用財產保全措施?!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對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保全措施作出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該條主要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提供擔保的數額可適當降低;二是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梢姡瑧裉峁<皳5臄殿~應視是否訴訟保全或訴前保全及具體案情而確定。
訴前保全的法律規定
訴前保全的法律規定有以下:
訴前保全的條件
1、案件必須是給付內容的訴訟;
2、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申請訴前保全的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對被申請人有財產上的權利;
3、因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4、必須在訴訟前申請;
5、必須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
6、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訴訟保全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2、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4、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5、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財產保全擔保人
1、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2、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3、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4、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提供什么擔保
在實踐中,無論是訴前還是訴中的財產保全,法官都要求當事人提供擔保。因此,申請人要求財產保全需提供被保全財產的申請書、證據、相關保險公司提供的擔保函或其他等值的實物擔保。對于財產情況不明的,申請人還需要提供調查申請書,采用實物進行擔保的,提供的實物可以是動產或者不動產、擔保人相應的購買發票、產權證等證明材料。
財產保全分為兩種,一種是訴前財產保全,一種是訴訟財產保全。離婚訴訟中,往往會有一方當事人需要通過申請財產保全來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實際情況中,訴訟保全申請卻很難得到法院的批準。主要原因在于: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條件過高,當事人無力承受。訴前的財產保全是必須要提供擔保的。而訴訟財產保全,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擔保,也就是說擔保不是必須的,是否提供擔保完全由法院說了算。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法院不管是訴前還是訴訟中都會要求當事人提供擔保。擔保可以以當事人提供保證金的形式,也可以當事人提供一定數量的物,當然也可以提供保證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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