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 交通事故 后的處理步驟: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保持鎮定,嚴格按照以下五個步驟正確處置:①立即停車→②采取安全保護措施→③保護現場→④迅速報警或“私了”→⑤立即疏散。 第一步:立即停車。 車輛駕駛人員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懷疑發生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停車。 【注意】 發生交通事故是否立即停車涉及到事故責任的認定: 1、發生交通事故后沒有立即停車,本來不負事故責任或者只負事故較輕責任,有可能被認定為較重事故責任。如,因為沒有立即停車而被交警部門認定為沒有采取緊急制動措施而負事故責任或者負事故較重責任。 2、發生交通事故后沒有立即停車,有可能被認定為 交通肇事 后逃離事故現場或 交通肇事逃逸 : ①交通肇事后逃離事故現場屬于嚴重違規行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致1人以上重傷即構成 交通肇事罪 (普通交通肇事需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致3人以上重傷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步:車輛駕駛人停車后,應當立即采取以下安全保護措施: (1)拉緊手制動; (2)關閉電源,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廊燈和后位燈); (3)設置 警告 標志牌。 【注意】 ①停車后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可以有效防止次生事故發生。車輛駕駛人停車后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是否得當,對次生事故責任認定至關重要。 ②警示牌設置的距離要求為來車方向50米至100米處;高速公路要求在150米以外。因警示牌設置距離不夠(甚至只差一兩米)導致次生事故而被認定負事故責任的并不少見。因此,當事人在不能準確判定距離的情況下,應當盡量將警示牌設置遠些。 第三步:保護現場。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并留下后果的具體場地和空間范圍。 (1)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當事人必須使用肇事車輛將傷者送往醫院,應當在路面上標明肇事車輛的位置和傷者倒地的位置。 (2)對于“私了”的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填寫并簽字確認 交通事故協議書 “事故事實”、并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再撤離現場,避免先行撤離現場后賠償協商不成無法認定事故現場和事故責任。 【注意】 交通事故現場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勘驗現場、分析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和處理交通事故的最重要依據;是認定當事人事故責任的關鍵。 ①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 證據 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②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不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能否查清交通事故事實,均承擔全部責任; ③當事人未保護現場導致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沒有特殊情況,一般由機動車一方對非機動車一方或者行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步:迅速報警或者“私了”。 (1)對于依法不能“私了”(包括依法不得“私了”和無法達成“私了”協議)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待交警處理。 (2)對于依法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私了”的道路交通事故: a.當事人在簽字確認“事故事實”并保留拍照或者劃標現場事故現場位置后,可以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賠償事宜; b.對于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撤離現場前應當先簽字確認“事故事實”)再進行協商賠償事宜。 【注意】 ①對于不能“私了”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迅速報警,等待交警處理。 ②對于依法“私了”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撤離事故現場前必須先簽訂確認“事故事實”,避免撤離現場后對方翻臉不認,導致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第五步:立即疏散。 由駕駛人員或者車上其他人員(駕駛員死亡或者無法行動的)組織疏散,防止次生事故。 最后,出險后當事人應當在48小時內或者 保險合同 約定時間內向保險公司報案,即通知保險公司發生了保險事故。否則,因未及時報案,導致保險公司對事故的保險責任、損失無法認定時,保險公司有權拒賠。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發生后的緊急處理措施如下:1、立即停車。停車后按規定拉緊手制動,切斷電源,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如果在夜間發生交通事故還需打開示寬燈和尾燈,按規定設置危險警告標志。2、及時報案。當事人應及時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肇事車輛及傷亡情況,打電話(交通事故報警電話:122)或委托過往車輛、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機關或執勤民警報案。同時可向附近的醫療單位、急救中心求救(醫療急救求助電話:120)。如果事故現場發生火災,還應通知消防部門(火災求救電話:119)同時告知引燃原因、火勢大小及被困人員情況。3、保護現場。保護現場的原始狀態,包括其中的車輛、人員、牲畜、遺留的痕跡并確保散落物不被隨意挪動位置。搶救傷者,應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標記,不得故意破壞、偽造現場。當事人在交管人員到達之前,可用繩索等材料設置警戒線,保護好現場。4、搶救傷者或財物。確認受傷者的傷情后,應采取緊急搶救措施,盡最大努力救助,并設法送附近醫院搶救治療。除未受傷或雖有輕傷但本人拒絕去醫院診斷情況外,一般可以攔搭過往車輛或通知急救部門、醫療單位派救護車前往搶救。對于現場物品或被害人的錢財應妥善保管,防止被盜被搶。5、做好防火防爆措施。當事人首先應關掉車輛引擎,消除火災隱患。事故現場禁止吸煙。如果載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需要將此情況報告交管部門及消防人員,同時做好防范措施。6、協助現場調查取證。當事人必須如實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陳述事發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的真實情況,應積極配合、協助警察做好善后處理工作。7、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或商業保險的應及時報案。如果您只要四步,選擇前四項即可。
法律客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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