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對方拒絕賠償的,可以根據交警所認定的事故責任,依法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如果對方是機動車的,則可以同時起訴對方和對方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搜集對方財產線索,到法院起訴后,申請財產保全,查封對方的財產,主張侵權賠償。建議傷者一方保存好治療過程中產生一切經濟損失的票據,待傷情穩定后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民事訴訟的一審判決簽收后,上訴期限為15天,上訴期滿后,對方拒不履行判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執行公民應在判決生效后2年內,過期后不予受理。交通事故當中賠償義務人(肇事者、保險公司)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肇事車輛司機有經濟償還能力,但以各種理由拒絕或者延期賠付維修費用,甚至“人間消失”等情形時,受害一方可以首先到交警部門開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分責任認定之后,聯系自己的保險公司要求行使“代位追償”即可。保險公司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其損失進行理賠之后,由保險公司以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向肇事者進行追償。
參考資料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法律)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五百三十五條 【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 【駕駛人逃逸責任承擔規則】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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