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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怎么處理(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法律后果)

首頁 > 交通法規2024-01-28 05:38:39

執行和解后當事人不履行怎么辦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調解協議不履行應該怎么辦? 1、如果是在法院主持下簽訂的調解協議,如果對方未能如期履行,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并按照協議的要求強制執行;2、如果是在相應行政部門、執行部門如地方政府、勞動仲栽委云會組織的調解協議,如果對方事后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3、如果對方未能如期履行,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會維持協議,調解協議必須由雙方完全主觀、自愿地達成,否則有證據證明,在被威脅協會或失去自由或無法區分事情的情況下,被迫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受法律保護,其次這取決于在什么情況下簽署了調解協議,那么保護的方式是不同的。
綜上問題所述執行和解后當事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建議協調和解后按照調解協議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和解協議不履行申請恢復執行

可以的,和解執行協議簽訂后,被申請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執行協議,申請執行人享有“或執或訴”的選擇權。但兩種救濟方式只能選擇其一,不能同時進行。
如果被申請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只能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這實際上變相限制了和解協議中違約責任條款的適用。
因為沒有違約成本,被執行人可以任意違約,這使得執行和解協議對被執行人的約束力大大降低,顯然有悖于公平原則。
賦予了申請執行人一種全新的權利和救濟方式。當被申請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時候,申請執行人除了可選擇申請恢復執行外,還可選擇另行起訴,要求被申請執行人按照和解協議承擔違約責任,負擔比原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更重的義務。這樣,就對被申請執行人加大約束,更好地保護了債權人的權益。
執行和解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執行和解作為一項重要的民事執行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自愿性,即執行和解是雙方當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是本著互諒互讓、自愿處分的原則進行協商的,任何人(包括法院在內)都不能強迫當事人進行和解,在非自愿基礎上或非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下達成的執行和解都是無效的。
2、合法性,即和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否則協議同樣是無效的。
3、靈活性,即和解協議的形式靈活,和解協議一般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副本附卷。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與《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比較,多了一項書面要求,但這也只是將人們在執行中的普遍作法予以確認。法律上不苛求和解協議的形式,當事人口頭協議的,執行人員將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即可。
4、非強制性,即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已經達成的和解協議,法院只能依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而不能對該執行和解協議予以強制執行。
執行和解協議不履行,申請恢復執行是可以的,執行和解具有自愿性,執行和解雙方當事人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和解協議。執行和解具有合法性,和解協議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不能損害國家的利益。執行和解具有靈活性,簽訂協議的形式靈活。執行和解具有非強制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怎么辦

法律分析: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被執行人可以與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達成和解協議,但這并不意味著,不能再次執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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