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如何處罰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需對受害人進行相關的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何處罰
(一)行為人將人撞傷以后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應根據行為人不同的罪過形式予以定罪處罰。
1、對于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過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有證據能充分證明行為人不知道逃逸行為會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沒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即不具備間接故意殺人主、客觀條件的,均應按交通肇事定罪處罰。
2、行為人因交通肇事后逃逸。在當時的情形下行為人明知其逃逸后被害人受傷嚴重有死亡的可能,卻不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對被害人進行救助,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采取放任的態度,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案件,應視不同情況分別定故意殺人罪或以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二罪并罰。
3、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傷勢極其嚴重,以至生命垂危即使行為人及時搶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為逃脫罪責駕車逃逸,而被害人最終確已死亡的,對于這類案件,筆者認為應當認定該行為只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處罰。而應根據第二款,即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后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規定來定罪量刑。
4、行為人肇事致人重傷后為逃避罪責,故意將被害人移至不易被人發現的地方致被害人死亡的,對此行為應以直接故意殺人罪定罪。
(二)在處理二次肇事案件時,由于行為人對第二次肇事結果有故意和過失的不同心理,我們應分別考慮。
1、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實踐中可能表現為同種數罪的情況。比如行為人交通肇事后,或害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害怕巨額的賠償費用,以至于匆忙逃跑,至此行為人已觸犯了一個完整的交通肇事罪。此后,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再次違反交通法規,又致他人死亡,重新又構成一起完整的交通肇事罪。由于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均是過失犯罪,客觀方面均是肇事行為,先后兩次肇事侵犯的客體相同。刑法理論上將這種情況稱為同種數罪,按照數罪理論和司法實踐同種數罪不宜并罰,應在該罪法定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
2、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駕車逃跑,在逃逸過程中對撞軋多人致一人或數人死亡。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放任另一種肇事結果的發生,對于這種間接故意的二次肇事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按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罰。之所以這樣認定,最明顯的一個理由就是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是實施了用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行為人交通肇事后為奪路逃跑,不顧他人安全撞軋他人致死的。如果行為人先前的肇事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則應對其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并罰。如果行為人先前的肇事行為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則只對行為人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4、行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重傷。此時,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而駕車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此后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再次肇事又致第二次肇事的被害人死亡。對這種案件,筆者認為,行為人第一次肇事造成重傷等危害結果,已成立交通肇事罪。后又因逃逸致被害人死亡,這種階段上行為又成立故意殺人罪。此時應對行為人進行二罪并罰。因行為人對二次肇事有間接故意和過失之分,我們應分別處理。第一、如果行為人的第二次肇事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應將前二罪的并罰結果與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再進行并罰。第二、如果行為人的二次肇事行為應定故意殺人罪或交通肇事罪的,仍應依據數罪并罰的理論進行并罰。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判刑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死亡判刑標準和量刑標準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樣認定
1、必須滿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構成要件。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行為在情節上的加重。因此,認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得滿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而這包括三方面(1)必須以交通肇事行為的發生為前提。(2)行為人必須在行為發生后積極實施逃逸。(3)行為人逃逸有一定的主觀動機。
2、必須符合《解釋》第5條第1款對因逃逸致人死亡做出的明確解釋。
即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這個規定是明確的,不能將其與其他情形混作一談。比如有這樣的案例,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將被害人帶離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這顯然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而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
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受害人的死亡必須是因為肇事者的逃逸行為造成的。如果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卻是因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醫院搶救途中再次發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應認定為因逃逸致人死亡。再者,必須是行為人逃逸行為在前,而傷者因行為人逃逸而死亡的結果發生在后,兩者之間存在這個順序關系。如果交通事故發生時傷者當場死亡,則不能認定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應適用《刑法》第133條規定的第二種量刑幅度予以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賠償金額如何賠償
除賠償搶救期間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如有死者生前撫養的被撫養人)、死亡補償費、精神損失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其中: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具體數額根據死者的戶口(注意雖然死者是農村戶口,但是長期在城市居住、工作生活的,也可以按照居民標準計算相關費用),當地統計數據,被撫養人的人數、年齡,當地生活水平等綜合計算。
以下情況不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1、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過電話等方式報警,由于懼怕被害人親屬毆打而逃離事故現場,這種情況,不應按交通肇事后逃逸來處理。其目的是為了避免被害人親屬對自己造成人身傷害,而不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
2、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被告人張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讓隨行的人員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當急救人員到達現場時,發現被害人已經死亡。此時被告人張某也負傷在身,其家人將其送往醫院,到達醫院后,其委托親屬向公安機關報案。該案就不應認為具有逃逸行為。
擴展知識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判刑和賠償?
【答】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賠償項目有:
a 搶救相關的醫療費
b 死亡賠償金=該省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 X 20年
c 喪葬費=該省在崗職工年度平均工資 X 6
d 精神撫慰金=5-8萬(如果司機存在刑事責任則可以主張),也就是說司機如 果坐牢,這一項你反而要不到。
d 其他交通費等等。
請問交通肇事致人死亡5人然后逃逸會判死刑嗎?
【答】 交通肇事罪沒有死刑。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屬不屬于故意殺人?
【答】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屬于交通肇事罪法定加重情節,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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