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騎摩托車造成的事故如何賠償?
摩托車事故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住院費、交通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或傷殘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后續治療費、輔助設備、器具等費用、鑒定費。
在道路上駕駛摩托車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摩托車本身的行駛證和號牌,無行駛證和行駛證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2.駕駛證,e為兩輪摩托車,d為三輪摩托車,無駕駛證,將被罰款200-2000元,可被行政拘留15天以下。
3.繳納強保的,不繳納強保,并處以保險費2倍的罰款。如果以上三項中的任何一項不符合,該車將被扣留。
一般來說,摩托車只允許載一個人,也就是說有兩個司機。駕駛兩輪摩托車時,如果超載,即使車主證件齊全,而且都戴頭盔,也只是超載一人,交警也會處罰200元,罰款三分。這些處罰都有法律依據。
與人一起駕駛摩托車發生車禍,首先要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一切責任基礎的開始。按照交警隊的職責比例承擔責任。
相關規定: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審理中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0]33號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6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交通事故引發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說明如下:
第一條交通運輸從業人員和非交通運輸從業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區分事故責任的基礎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并對事故負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法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飲酒、吸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裝置故障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號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為逃避法律追究,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逸的行為。
第四條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特別惡劣的情形”,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兩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傷,并全部或者主要承擔事故責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并對事故負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法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后,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事故發生后,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教唆駕駛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交通事故發生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行為人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無人救助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非法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公共財產、他人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30萬元至60萬元、60萬元至100萬元的范圍內,確定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征點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自從摩托車被劃入機動車范疇后,摩托車的駕駛行為就受到了嚴格的管理。如果在騎摩托車載客時發生事故,也應算作交通事故,并適當分配責任比例,特別是受害者的醫療費用等方面是賠償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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