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賠償指數×賠償年限(1)60周歲以下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賠償指數×20年(2)60-75周歲之間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賠償指數×[20-(實際年齡-60)](3)75周歲以上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友悔賠償指數×5年以上計算公式中的傷殘賠償指數,根據傷殘評定級別來算,傷情評定為一級傷殘的,按全額賠償,即100%;二級~十級的,則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也就是說,傷殘等級具體等級對應的傷殘賠償指數為:一級:100%;二級:90%;三級:80%;四級:70%;五級:60%;六級:50%;七級:40%;八級:30%;九級:20%;十級:10%。多等級傷殘者的傷殘賠償指數計算,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附錄B的方法計算。根據該國家標準,對多等級傷殘的傷殘賠償指數計算規定如下:傷殘賠償指數=幾個傷殘等級最高的傷殘賠償指數+傷殘賠償附加指數1+傷殘賠償附加指數2+……+傷殘賠償附加指數n在上述公式中,“幾個傷殘等級最高的傷殘賠償指數”是指在幾個傷殘等級中最高等級的傷殘賠償指數。例如,兩個十級、一個九級,則其中最高等級為九級,九級的傷殘賠償指數為20%;又如一個五級、一個七級和一個九級,則其中最高等級為五級,五級的傷殘賠償指數為60%。這里需要注意,根據上述的計算公式,存在幾個傷殘等級的情況下只計算最高等級的傷殘賠償指數,其他的傷殘等級不再計算相應的傷殘賠償指數,而是按附加指數計算。“傷殘賠償附加指數”是指有多個傷殘等級時,由于只計算最高等級的傷殘賠償指數,其他的傷殘等級不再虧告塵計算相應的傷殘賠償指數,而是每增加一處傷殘按另銷禪外的賠償比例計算,該賠償比例是附加計算的,因此被稱為傷殘賠償附加指數。用百分比表示,傷殘賠償附加指數的取值范圍為:0%~10%,也就是說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必須小于10%。存在一級傷殘時,其他等級均被吸收,不再計算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和傷殘賠償指數不同。對傷殘賠償指數上述標準有明確規定,不同傷殘等級都有對應比例(指數),而對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則沒有具體規定,不同傷殘等級沒有對應比例(指數)。所以對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在0%-10%的取值范圍內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級以下一個固定值,五級以上一個固定值。通常來說,合理的取值應為:二級為10%,三級為9%,四級為8%,五級為7%,六級為6%,七級為5%,八級為4%,九級為3%,十級為2%。在計算殘疾賠償金時,還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如果交通事故責任不是全責,實際賠償額還需要在以上計算公式上再乘以一個賠償責任系數。所以“賠償責任系數”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責任方應承擔責任的比例,如對方負全責則為100%,雙方負同等責任則為50%。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八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計算傷殘賠償金的方式如下:
1、60周歲以下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傷殘系數乘以20年;
2、60周歲至75周歲之間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傷殘系數乘以20-增加歲數;
3、75周歲以上人員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傷殘系數乘5年;
4、傷殘等級作為賠償標準的系數,劃分為一至十級,對應百分比系數分別為百分之一百至百分之十;
5、對于單處傷殘的計算,一級傷殘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百分之一百,二級傷殘則乘以百分之九十,依此類推,九級傷殘乘以百分之二十,十級傷殘乘以百分之十;
6、對于多處傷殘的計算,確定殘疾賠償金時,以評定的最高傷殘等級賠償比例為基數。其他傷殘為二級至五級的,每增加一處,增加賠償比例百分之四;其他傷殘等級為六級至十級的,每增加一處,增加賠償比例百分之二;增加的賠償比例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十,最高賠償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
一、傷殘鑒定的程序是: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實,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二、傷殘賠償范圍包括:
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法律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相關法律規定予以確定;
5、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6、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總之,出現事故后,需要依照相關規定走傷殘鑒定的程序,通常需要進行傷殘賠償金、醫藥費、護理費等賠付,傷殘賠償金標準按照通用的公式進行計算,其他費用按照傷者具體情況進行相應的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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