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因違反交通法規,發生交通事故導致1人死亡的,構成交通肇事罪,將會受到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開車撞死人了是否會坐牢,要根據以下具體情況確定:
1、開車撞死人,若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主觀上為過失,交通肇事導致死亡一人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或者導致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或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構成交通肇事罪,需要判處有期徒刑,這種情況下需要坐牢;
2、開車撞死人,若在實施該行為的過程中,主觀上有故意傷害他人的故意或者故意殺人的故意,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罪,需要判處有期徒刑,這種情況下需要坐牢;
3、開車撞死人,若在實施該行為的過程中,主觀上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判處有期徒刑,這種情況下需要坐牢。
4、開車撞死人,若沒有以上情形的,不構成犯罪,不需要判處刑罰,即不用坐牢。例如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屬于意外事件,不是犯罪。
交通事故判刑的情況有: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發生交通事故或者交通肇事,不是必然要坐牢。關鍵還是要看實際情況是否達到了構成刑事犯罪的條件,是否符合對應刑事犯罪的立案標準。不過,事故之后就算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民事賠償責任往往都是不可避免的。除非能夠證明,事故的發生完全是由對方的原因造成,駕駛人員對此次事故不承擔一點責任。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立案追究。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應當注意,對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決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標準。如果行為人只有違章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則不以犯罪論處,不予立案。
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進行以下流程:
1、報警;
2、造成人員傷亡,撥打急救電話;
3、等候交警到場;
4、協助救護傷者,如實向交警陳述事故發生經過;
5、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 逃逸致人死亡 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注意,此處的30萬元以上的數額,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而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數額。按此標準,財產直接損失數額不到30萬元,或者損失雖遠遠超過30萬元但賠償后不足30萬元的,都不構成本罪;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 犯交通肇事罪 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的交通肇事如何定性 所謂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內尚未納入公共交通管理的交通。城市街道、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村通”公路,以及已經開發并納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圍的內河航道、海運航道、湖泊等屬于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 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8條的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 重大交通事故 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則不定交通肇事罪,而應當分別以下情形處理:1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生產、作業,因不服管理、違反生產勞動安全等規章制度,以及單位主管人員指使、強令他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以 重大責任事故罪 定罪處罰。 2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生產、作業,有安全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負責勞動安全設施的直接責任人員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以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定罪處罰。 3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非生產、作業活動致人死亡的,以 過失致人死亡罪 定罪處罰;致人重傷的,以 過失致人重傷罪 定罪處罰;致使交通工具嚴重毀壞的,以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法律客觀:《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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