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币话闱樾蜗?,一人重傷,肇事方負全部或主要責任,未有其他違法情形的,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但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情形之一的,構成交通肇事罪: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嚴重超載駕駛的;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本案中李先生的親戚不僅是酒后駕車,而且有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如果受害人經鑒定為重傷的話,那么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李先生的親戚構成交通肇事罪。,【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主體本罪的主體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主體應理解為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二)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交通運輸,是指與一定的交通工具與交通設備相聯系的鐵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運輸,這類交通運輸的特點是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緊相連,一旦發生事故,就會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三)主觀方面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言。,(四)客觀方面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由此可見,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由以下4個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組成的:,1、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所謂交通運輸法規,是指保證交通運輸正常進行和交通運輸安全的規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鐵路等各個交通運輸系統的安全規則、章程以及從事交通運輸工作必須遵守的紀律、制度等。,2、必須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為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3、嚴重后果必須由違章行為引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雖然行為人有違章行為,但未造成嚴重后果,而且在時間上不存在先行后續關系,則不構成本罪。,4、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從始發車站、碼頭、機場準備載人裝貨至終點車站、碼頭、機場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從空間上說,必須發生在鐵路、公路、城鎮道路、和空中航道上;從時間上說,必須發生在正在進行的交通運輸活動中。如果不是發生在上述空間、時間中,而是在工廠、礦山、林場、建筑工地、企業事業單位、院落內作業,或者進行其他非交通運輸活動,如檢修、沖洗車輛等,一般不構成本罪。,(一)單位職工因工傷害(含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和舊傷復發)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應及時向參加工傷保險關系所在地的市、縣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十五日內(不論是否治療終結)及時填寫《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登記表》,申請工傷認定。,(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單位工傷報告后,應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并在事實調查清楚后的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決定。,被認定為工傷的,簽發《職工工傷認定通知書》。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如果駕駛員違反了交通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是要判刑的,一般情形下,一人重傷,肇事方負全部或主要責任,未有其他違法情形的,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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